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受带薪年假(以下简称年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有5天年假;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有10天年假;工作满20年的职工,有15天的年休假。
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
(二)休假满20日,未按规定扣发工资的;
(三)工作不满十年,请病假满两个月的;
(四)工作不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满三个月的;
(五)劳动者工作满20年的,请病假4个月以上。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通常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安排全年职工年休假的,可以安排全年职工年休假。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不应休年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为员工安排年假,不支付年假工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人事部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他们的职权,命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额外报酬;拒不支付工资报酬和年假报酬的,由公务员所在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员工与单位因年假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制定实施本条例的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