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参加社会实习一方面希望通过实践对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有一个感性客观的认识,另一方面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两个多月的时间,我跟随带带我的老师做了很多工作:制作审查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写公诉意见书以及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等等,自己也从中学到了很多:
这个暑假没机会领略到xx的热辣,而是奔向南方的xx,去进行暑期实习,实习时间从七月七号到八月二十八号,在[xxxxx]x法庭实习期间收获颇丰,在执行组整理档案,写执行通知书,送达文书,和法庭人去进行查封扣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接待来访当事人,实习下来学到了知识也对自己这个专业有了更深的认识。刚到法庭,似乎一切都被陌生感所笼罩,但也充满信心和好奇,头几天工作并不像自己想象中那么顺利,整理档案时发觉我总把各种文书顺序放错,只好请教办公室的人,在他们的帮助下,自己很快就能整理好一份档案了,这时才发觉原来在学校学习好,出来也不一定能整理好一份档案,看我们要学习的还很多。后来是写执行通知书,出去执行送达,财产保全。
感触比较深的是法庭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的接触。其实书记员把执行通知书送到当事人手上,当事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间履行相应义务,案件基本就可以报结了。可是问题最多的就是这一环,有的当事人跟书记员软磨硬泡说能不能迟点履行义务,更有的直接拒签,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履行他们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时只有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当事人财产,司法拘留。这样下来执行组的书记员要做的事就会增加很多,通知银行,房产局,土地管理部门等进行协助查封,不仅工作量增加了,而且有的原告经常来办公室问案件进展情况,记得有一次一个原告一连三天每天都来法庭问案件情况,办公室的人很无奈,被告不肯履行义务,他们强制执行有一些手续必须办好才可以进行,他们也很没办法,只好对那原告说:我们有6个月办案时间,你的案子我们正在处理中,很快就可以执行完了,你先回去吧!你先回去吧,这是在那听到的比较多的一句话,每次原告听到这句话都是依依不舍,在门外徘徊一阵再离去,从他们眼神中可以看出一点失望。
每次看到这种情形,都感叹其实工作人员和当事人都很想早点结案,只不过他们的角色不同不能相互理解的更深,虽然这不是全部,但也很普遍。有时候来也会有原告做一些无趣的举动,有次,一个中年妇女来问案件情况,催着书记员们办案,办公室的人让她先回去,说案件他们正在抓紧处理,很快就有结果了,没想到她法,告诉他说:像这种查不到财产情况,我们只有决定终止本次执行进行结案,等以后发现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原告还是问书记员说该怎么办,为什么他欠我钱,我拿不到钱。就这样那当事人和书记员说了近一个小时,最后还是满怀不解的离去。
在一次司法拘留时,书记员跟被拘留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而且还跟他说了一些被拘留后可以怎么做,譬如申请复议等,可他还是很惊讶望着书记员说为什么抓我,为什么抓我,我触犯什么法律了?他没想到他只是欠别人钱没还,居然会被拘留,这让书记员也很无奈,不知如何答他,只好拿法条让他看。这不禁让我们担忧,虽说东莞是比较发达地方,但缺乏法律常识的人也很常见,那些比较落后的地方又是怎样的情形呢?看来法律工作者任务是很重的,我们也应该为这做点贡献。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也承担着一份正义,这是在和一位书记员谈话中深刻感受到的。执行组难免要出去到现场进行财产保全,拍卖看样,去拍卖现场监督。我们办公室一位书记员带我去拍卖现场,那次拍卖由于最高出价没有达到法庭的保底价,所以没有成交,回来路上,我们谈起拍卖价格,听那位书记员说:设保底价也是为了防止相互沟通压价,不过这也是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也是没钱还所以才拍卖他财产,别人值那么多钱的财产被你拍卖很低,对债务人不公平,债权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若是我们只想早点结案,完全可以省很多事,不必这样跑的麻烦,这样的话债权人利益受损,我们心里也会不好过,毕竟我们承当了一份正义与一种很难说清楚的责任。此刻明白,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有很多的考虑,责任大过于结案率。作为学术,我们可以说出自己的观点,但作为一个实践工作者,事就不能随便,更不能随自己喜好去处理事情。
最后两个星期去审判组和立案庭帮他们做事,审判要运用到得理论知识比执行组多点,案件都要深思熟虑,复杂重大案件还要反复评议才能做决定,可能作出的决定很简单,可是过程确着实让审判员们花不少功夫。立案虽看着简单,也是比较累人的,当事人比较多,要告诉当事人怎么填,需要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是该法庭管辖范围,稍微不注意就容易出错。感觉这次实习不但给我一个锻炼机会,也让我做了回实践者,但也明白在学校做一个学生与出去做个实践者,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而且有些距离是无法用知识弥补的,需要去用心体会,如何做一个好的实践者,现在成为我面前一个难关,以前没怎么意识到,但现在却强烈感到我们还要继续锻炼,从理论到实践,我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也体会到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都应该让多方对自己信任,而且普法也落在我们法律人员身上,法官更是承载着一种正义,若是当事人不信任法官,势必降低法律威信,所以我也应该学着朝这方面去努力。
“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在近两个月的实习生活中,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我作为一个学生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短暂的实习转眼而过,回顾实习生活,我在实习的过程中,既有收获的喜悦,也有一些遗憾。遗憾是未能更多了解法院其他工作细节,只是对执行方面熟悉点,其他的比较陌生,所以这还需以后有机会再去学习锻炼。但是通过实习,加深了我对基本法律知识的理解,丰富了我的实际法律工作方面的知识,使我对法院日常工作有了比较深层次的感性和理性认识。认识到要做好日常工作,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把实践与理论两者紧密相结合。
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如今有不少学生实习时都觉得课堂上学的知识用不上,出现挫折感,可我觉得,要是没有书本知识作铺垫,又哪应付瞬息万变的社会呢经过这次实践,虽然时间很短。可我学到的却是我一个学期在学校难以了解的。就比如何与同事们相处,相信人际关系是现今不少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于是在实习时我便有意观察前辈们是如何和同事以及上级相处的,而自己也虚心求教,使得两个月的实习更加有意义。
一.实习前言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现人的意志。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要前提。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学校走向社会,首要面临的问题便是角色转换的问题。从一个学生转化为一个单位人,在思想的层面上,必须认识到二者的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学生时代只是单纯的学习知识,而社会实践则意味着继续学习,并将知识应用于实践,学生时代可以自己选择交往的对象,而社会人则更多地被他人所选择。诸此种种的差异。不胜枚举。但仅仅在思想的层面上认识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而是必须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潜心体会,并自觉的进行这种角色的转换。
法学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通过参与*法制实践充实教学内容,是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目的是使学生增强对*法制的感性认识,熟悉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运用方法、程序,掌握证据甄别、运用的方法、技巧,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在保护生产关系,促进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而使学生坚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信念,致力于*法学制习建网设。
二.实习内容
这次实习的总要求是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民意,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正确认识自我价值,巩固所学法学理论知识,培养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我们的实习起止时间定为20xx年7月9日——20xx年8月7日,实习场所是在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下属的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1.组织纪律性方面,要求学生在实习中应认真遵守政法人员有关守则,并做到“服从领导、虚心好学、吃苦肯干、团结互助、热爱劳动、注意保密”。
(1)服从实习领导小组的各项安排,未经许可,不得变更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2)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各项纪律制度,不得旷工、迟到、早退。因生病、有重要事情而不能正常实习的,必须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带队教师请假。
(3)保持**大学学生的形象,遵守各项文明规范,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指导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实习单位提出不恰当的待遇要求。
2.业务要求,学生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完成如下任务:
(1)熟悉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及其他有关司法工作的性质、任务、内容、工作方法和具体程序。
(2)在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方面,注意发现和了解具有地区特点的各类案件的新情况、新动态、新问题,注意学习指导教师的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办案经验。
(3)根据情况,在实习地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实习所在单位的'业务学习和活动。
3.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当提交一份实习报告。
(1)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每天对实习情况做日记。实习日记应准确反映实习当天的情况,包括实习时间、场所、岗位以及实习方式和实习内容等
(2)实习结束之前,每个学生都必须认真撰写实习报告。通过撰写报告,系统地回顾和总结实习的全过程,将实践性教学的感性认识升华到一定的理论高度,从而提高实习教学效果。
法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能供法律专业学生实习的场所也很多,主要地点应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狱政管理机构)尽管各部门业务有共同之处,但差异亦很大。因实习时间较短,不可能把所有的实习地点、机构都实习一遍,这就存在优化选择问题。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是一切诉讼活动的终结。它要对各种性质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又要对各种诉讼主体的活动审查评价,涉及的法律、法规最丰富。因此选择人民法院作为实习地点,有利于学生接触实践,便于学生把学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由于人民法院存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综合考察各级各种法院的特点后,选择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实习场所最为适宜,主要有以下理由。(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性质、种类最全面。(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最多。(3)基层人民法院涉及的法律法规最广泛。当然,我们不是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不利于实习,不利于实践,不首选这些机关,是因为公安局的案件局限性大,基本上是与治安、刑事案件有关。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多遇到的是自侦案件的侦查、批捕、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法律监督等法律实务,在法律的适用上,以刑事法律为主,对民事案件涉及很少,因而,我们认为选择实习基地时,应首选基层人民法院为宜。
本人于xx月日至xx日在xx法院实习,应届生法院实习报告范文。在实习期间我认真工作,遵守上级指示。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和实践想结合,努力把工作做到最好。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xx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炸药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炸药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炸药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分局,要求其查出该炸药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炸药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炸药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炸药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