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xx集团的发展与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在未来的若干年更加强大。
一、公司概况
xx集团是1983年7月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由北京市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大型企业,1997年被国务院确定为120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单位之一,1999年被《美国建设杂志》评为国际225家大承包商之一,xx年居全国企业500强第70位。
集团母公司现有169家法人企业,其中有分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66家,总资产120亿元,净资产22亿元,有员工28000人(每年使用外埠民工近8万人)。现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13000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高级职称1100人;集团母公司还是为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的技术中心和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博士后工作站之一,多年来集团实施“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立足北京,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经营战略。在国内20多个省市承担有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任务。在新加坡等10多个国家承建了工程项目。
到xx年,xx集团将努力建设成为以工程总承包为主、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经营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并举的,产业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
基于以上对公司概况的了解,可以认为,xx集团现已进入大踏步发展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必须要有更高素质和规模的、能有效为我集团长远发展保驾护航的专门法律工作机构才能适应这种发展要求,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已时不我待。
二、目前集团公司面临的市场法律环境
现在xx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院、所工作的法律专业人才约二十五名,具有律师资格的约10名,都迫切希望有一个发挥自己专业才能,能为企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场所,与社会上的律师承担我集团法律顾问的效果进行比较,实践证明无疑是他们对自己的企业更尽心尽力负责任,对本企业更加了解情况,特别事对建筑业的行业规章制度更加熟悉,加上他们更年轻、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更系统、新进、全面,我们城建拥有这样一批潜质不错的后起之秀,应当好好利用和尽快提拔使用他们。
我集团公司实施多业并举的方针会产生这样一种结果:作为综合性的大型企业在面临多元市场强强并存的市场挑战时,将会不断出现wto业务、反倾销、专利、商业秘密、房地产开发、招投标活动、国际(财团)借贷、抵押担保、投资、国际劳动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经济纠纷、行政诉讼、民商事代理、税收、外贸、合同审理以及与外埠民工队纠纷等法律问题。而这些专业化的法律问题必须有深通此道的律师和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才能胜任。
据统计:全国各地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约有9万人,其中已有23000多人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为使企业经营决策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律化,全国许多大企业已建立了重大经营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例如:中石油、上海大众、大港石油等一大批企业实施了企业重大决策法律部门“一票否决权”制度。许多企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了企业改制重组和内部各项改革,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做了大量工作。有的法律工作者已将业务沿伸到对外法律文件的审核、把关环节,还直接参与了一些关键性法律文件的谈判与起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法律事务,他们运用法律手段在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领域对本企业的权益进行保护。为保障本企业依法规范运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企业要有效的防范市场经营风险,在激烈复杂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依靠法律,发挥法律人才的参谋与助手作用,保障企业在法律提供的空间内依法经营决策。目前许多国内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管理薄弱,而企业管理问题又往往表现为企业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加入wto后,对企业依法经营决策的要求更高更迫切了。法律的作用在增大,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作用在增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市场主体,无不在重视寻求和打造自己的盾与剑,因为经济越市场化、主体间的关系日益变行政干预、政策指令为法律调整。今后企业必须依靠法律保障来维系运行。xx集团也必须顺应这个大趋势。
三、集团公司的对策与设想
在我国,中信集团、中石油、江南造船厂、一汽、上海纺织集团、首钢等大型企业早就设置了企业法律顾问和工作机构,我集团系统一、三、四、五、安装等公司也先后成立了法律部(室),编制都在3-5人。作为集团的总部,领导着几十个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事业部,近3万人的职工队伍,管理着上百亿的国有资产,在北京市建筑业赫赫有名,但法律事务机构却附属在企管部内,编制仅2人,而且年龄均已偏大。集团公司应采取措施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给法制工作机构单设或者增编,制止住法律人才外流的态势,留住他(她)们的最好办法不是钱,而是给他(她)们以用武之平台,满足他(她)们的事业心。目前,在集团和集团公司工作的法律系毕业的本科生、大专生如果在毕业后三至五年时间不从事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工作,他们原专业知识的储备将减少、疏淡、老化,必须更新与补课或重新学习才不致落后太远。
具体设想:
(一)设立集团公司法务部。集团公司设立法务部符合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符合司法部设立公司律师的大方向,更符合集团公司这几年法律业务量巨增、新型法律事务不断出现的客观需求。我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重大的决策类活动,如离开法律专业人员的辅助,可能会发生风险甚至很大。总结集团公司近十年来在企业的重大投资、兼并、改制、联营、资产转让、公司重组、企业分立、对外担保、专利申请以及重大谈判等方面的得与失,可以认为:有自己的法律工作机构和专业的.企业法律工作者参与,上述各种活动可以很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和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实践已不止一次证明:企业的法律工作者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他们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应有权益。
为了公司决策的迅捷,直接起到为公司领导当参谋和“法律产品质量检验师”的作用,应减少中间请示环节,减少各部门摩擦,让稳健、正确的好建议不被中间抽干、蒸发而直达高层,法务部应直属公司总经理主管,。
集团公司成立法务部后,要向下属单位推广这种体制安排,并在时机成熟时成立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或法律顾问协会。把所有在集团公司工作的法律人才凝聚在集团公司的这种组织之内,做到野无遗贤,体现他们的人生价值,创造一个和谐的、聚合人心的活动场所,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用企业文化的精神力量留住他们,防止法律人才继续出走。
(二)把内部仲裁机构放到法务部。内裁委现在每月只处理完结1.65个案件,完全起不到快速、有效、权威、高质地调解内部纠纷的作用。内部仲裁机构应并入法务部。由于内裁事务性工作的长期、常设性质,可以在法务部专增一人编制,其他工作如仲裁开庭审理等事务均由兼职人员去完成。为了高质量、快速地审理好内裁案件,法务部拟编制的5名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在每次开庭审理内裁案件时,均应当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最后把案件裁判文书关的为法务部负责人。可以推测:随着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管理的淡化,控制渐弱,二级公司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增强,内部仲裁委业务将逐渐萎缩,直至自然消亡。
(三)把“四五”普法工作放到集团公司宣传部。宣传部应该宣传法律,这也是中央和北京市“四五”普法办事机构的要求。让新设立的法务部成为名符其实的处理纯粹法律实务的职能部。
(四)把规章制度汇编业务放到企管部或编制办公室。新设立的法务部不应该处理这类收集、筛选过去的文件、编辑、印书等非法律专业的事务。规章制度汇编工作是个必须集中心力、花费时间、精雕细琢式的工作。由企管部或编制办公室设专人做此类工作比让学法律的专业人员突击式地编辑与整理做得更好。据了解,北京市其他大公司法律部门鲜有做这种编书工作的,所以我们应当让拟设立的法务部更加体现“法律实务”的专业性。
(五)合同管理工作与“重、守”活动的开展放到法务部。由于集团公司每年涉及众多的各类合同的审查、草拟与修改、担保以及事先的论证与谈判,把合同管理工作放到法务部是合适的。
四、集团下属各公司应当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
作出设与不设法务部(室、办)的决定。各二级公司可根据本企业需要成立法律部门。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强大,集中使用这批人才,慢慢培养,逐步提高,发挥他们的所长。全国已有一些大企业已成功地设立了专门的法务部,这在过去几年是少见的。我们应当借鉴或移植这种体制,否则,集团系统内法律专业人才的继续流失到其他单位或律师事务所的、令人失望的局面不可避免。
根据近十年集团法制工作的总结,可以得出一条铁的规律: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比没有好。虽然各法律专业人才的水平有高低,实际工作能力有差异,但至少他们能部分起到阻却、防止法律风险发生,打胜可能败诉的案件,能比社会上的律师更热心为领导筹划走出企业“讼城”的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集团的法律人才要逐步升级,各种专业人才结构要合理匹配。
设立后的法务部一定要把人才配置好、组织建设好,能吸纳、留住有用之才。吸引专业人才不仅是外引,更重要的是内用。除特别的如外贸、反倾销、海商等法律领域外,现在集团内的法律专业人才可以在大部分专业领域站得住。集团公司应从现在起在各公司选拔三——四名法律专业的、有律师资格的,最好是法律专业研究生的(法律本科毕业再念三年法律的研究生,不是双学士那种只念一年半法律的人才)、热爱集团法律工作的通才到集团法务部工作。对符合提拔条件的,给职位、给优厚的待遇(如车补、手机费、招待费、书报费等),待二至三年锻炼成熟、业务精湛、水平高超后迅速接替现有的老法律工作者,以免老法律工作者不能在岗履职时造成业务空挡,造成集团工作的停顿或损失——人才的充足储备、大胆使用必须真正不拘一格,集团公司必须从现在开始重点培养、专业化使用,从现在开始就要储备人才。
六、现在的企管部内辖法制办的体制设置,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和企业市场化、市场法律化的内外部要求,应予撤销。
(一)现有的法律工作人员沉在日常细琐的各种杂事之中,没时间也无权参与企业的高层会议,故不能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活动,特别是前瞻性、涉外性法律专业事务进行稳妥、正确、专业的处理,只能在出了问题后进行零敲碎打式的补救;
(二)现有的人才结构、年龄结构逐渐不能适应集团发展的需要。人手少,业务量大,附加的非法律事务多,以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日渐出现,特别是一些突发性法律事务,难度高、决断要求快、评判必须缜密,要求处理这些事务的法律人员综合判断能力也高。所以,今后集团公司的法律人才储备要齐全、要到位,能做到召之即来。能与对方的律师对抗式地进行工作。
(三)现在法制办的业务结构为七大块:内裁、诉讼、合同管理、“四五”普法、清欠、规章制度汇编、以及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和帮助。纯粹法律事务上的业务量仅占该工作量的50%强。应把非法律事务精简、合并到其他部室去。
(四)现在法律口工作的运作程序即一个“产品”要经企管部到总经济师再到总经理层面,从现代企业适应市场化的要求来看,这种环节几重、工作被动、梗阻和耽搁、反复扯皮又产生人际摩擦的组织结构安排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所要求的那种精干、高效的组织机构设置的。
结论:法务部是最具成长性的一个企业关键部门,早设比晚设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