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制度是保证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低保标准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的重要依据,是城乡低保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环节。低保标准是一个客观尺度,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标准过低保障不了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标准过高政府财力又难以承受,也易助长人的隋性,助长不劳而获的思想,影响低保制度可持续发展。量化某种指标和数据是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有效途径,但在量化某种指标时必须考虑方方面面符合区域实际而且又易于操作的因素。因此,科学合理的确定保障标准,直接关系到低保工作成败和健康发展。过去,低保标准制定方法主要有最低工资水平、上年度人均纯收入、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消费支出比例法和恩格尔系数法。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居民消费支出比例法要科学和更好操作一些。但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数据是否准确,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应占多少比例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为此,我们结合**区域特点,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城区、**市、**县、**县等地的城乡低保标准量化工作等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统计部门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
1、**城区: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为16**8元,其中:食品7006元,占43%;衣着2033元,占**%;居住**34元,占9%;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1174元,占7%;医疗保健1159元,占7%;交通通信**84元,占9%;教育文化娱乐服务1551元,占10%;其他商品及服务307元,占2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为6762元,其中:食品2851元,占38%;衣着381元,占6%;居住1168元17%;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531元,占8%;交通通讯686元,占10%;教育文化娱乐服务557元,占8%;医疗保健606元,占9%;其他商品及服务251元,占4%。
2、**市: 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为**363元,其中:食品5164元,占38.6%;衣着**26元,占10.7%;居住1163元,占8.7%;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762元5.7%;医疗保健555元,占4.1%;交通通讯2125元,占15.9%;教育文化娱乐服务1916元,占**.3%;杂项商品及服务251元,占2%。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为8766元,其中:食品3377元,占38.5%;衣着1619元,占18.5%;居住1190元,占**.5%;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628元7.2%;医疗保健565元,占6.5%;交通通讯743元,占8.4%;教育文化娱乐服务517元,占5.9%;杂项商品及服务127元,占1.5%。
3、**县: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为**977元,其中:食品4621元,占33.07%;衣着1716元,占12.28%;居住717元,占5.**%;生活用品及服务788元,占5.64%;交通通信3044元,占21.78%;教育文化娱乐2175元,占15.57%;医疗保健429元,占3.04%;其他用品及服务487元,占3.49%。20**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为6324元。其中:食品2642元,占41.78%;衣着395元,占6.25%;居住872元,占**.79%;生活用品及服务444元,占7%;交通通信754元,占11.93%;教育文化娱乐651元,占10.3%;医疗保健485元,占7.67%;其他用品及服务81元,占1.28%。
4、**县: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为12191.79元,其中:食品4817.66元,占39.52%;衣着1986.88元,占16.3%;居住874.47元,占7.17%;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893.52元,7.33%;医疗保健493.08元,占4.04%;交通通讯1176.45元,占9.65%;教育文化娱乐服务1578.83元,占12.95%;;杂项商品及服务370.9元,占3.0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为5505.3元,其中:食品2175.5元,占39.52%;衣着351元,占6.38%;居住653.3元,占11.87%;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402.4元,占7.31%;医疗保健791.8元,占**.38%;交通通讯593.2元,占10.77%;教育文化娱乐服务359.2元,占6.52%;杂项商品及服务179元,占3.25%。
(二)城乡低保标准情况
今年5月,**城区分别按照上年度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35%—40%调整了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4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2400元/年;经济条件较发达地区(**市、**市、**市)城市低保标准为360-3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1800-2760元/年;经济条件中等水平地区(**区、**县、**县)城市低保标准为330-37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1700-2256元/年;贫困地区(**县、**县、**县)城市低保标准为300-36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1500-1850元/年,低于扶贫线。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城市低保标准均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35%的比例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均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35%的比例确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部门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准确性不高。现在的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是根据统计局从乡镇按照一定比例抽样调查,汇总测算得来的。比如**市,其调查方式是由统计部门年初在每个乡镇确定10户左右为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每天对自己家庭的收入、支出逐项记载,分月、年汇总后进行评估,然后测算出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其测算方式与抽查对象的文化素质、责任意识、公众意识、处事态度有着很大的关系。其抽查对象能否完全负责、准确记载其家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和数据都无从考证。从抽样的数量上来看,少量的抽查对象能否代表大众的消费水平也受到局限,不能从真正意义上代表大众消费群体的实际消费水平。又如**县,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是县统计局从全县抽样调查80户农村和20户城镇居民测算而得,其调查方式由居民自己根据收入和支出逐项记录,分月、年汇总加权平均测算出城乡居民人均消支出,调查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在当地属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真正困难对象没有纳入调查范围,使城乡居民人均消支出而高于实际平均水平。而此次用同样指标,在**县选择了低保户、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各20户农村和10户城镇居民对消费支出进行调查,通过这次调查测算,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935元,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为8845元,分别降低了570元和3346元。
(二)现行人均消费支出项目远多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项目。据统计的数据来看,现行人均消费支出的项目包括8个方面,即: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及服务。从实际操作上来看,这8个方面基本涵盖居民所有的消费支出项目,与低保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内涵有明显的出入。第一、政策明确规定城乡低保标准应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第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只包含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三,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中的“居住、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都有相应救助政策;第四,“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其他商品及服务”三项不属基本生活范畴。
(三)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不能一刀切。从多年接受上级审计和纪检监察的情况来看,民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的问题上不能自我制定枷锁,一旦政策出台就是依法执法的依据,上级检查、监督、审计也都是依据行业部门的政策法规来检查审计的,当基层因某种客观原因无法实现上级政策时出现了问题最终难究其责。比如前些年上级在抓农村福利院建设时要求集中供养率必须达到50%、70%,最终导致基层虚报集中供养人数的情况出现问题。就按人均消费支出比例确定低保标准而言,基层在统计人均消费支出的问题上不会尽善其美,各地统计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数据也会因为种种原因或人为因素出现差异,如果硬性规定城乡低保标准为人均消费支出的多少比例,可能重蹈覆辙。
以**市为例,
表格略
以上数据表明,20**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为**363元,食品、衣着两项支出为6590元。如果按消费支出总额的30%来算,低保标准为334元/月,而实际上该市早在2012年的城市低保标准就已经为360元/月。如果按食品、衣着两项总额的70%来算,应该为385元,这一城市低保标准与**市目前正准备提高的低保标准实际是相符的,甚至可以提高到75%,低保标准为41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正好与实际相符,但实际困难人群的人均消费支出要低于人均消费支出,40%的比例是最高上限。
以**县为例,根据统计公布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数据显示,农村、城镇居民的“食品、衣着”支出分别占消费支出的45.9%和55.82%;实际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农村、城镇居民的“食品、衣着”支出分别占统计公布的居民均消费支出的43.9%和37.91%,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食品、衣着”实际支出约占居民平均支出的70%,考虑缩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差距,农村居民部分支出属实物产品,视为现金支出。由此计算而得,**县农村、城镇居民保障“食品、衣着” 基本项目为1692元和3235元,分别占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505元的31%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191元的27%。
(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线的衔接不够。国家扶贫标准是将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作为扶贫人口,农村低保保障线是按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来确定,两者确定指标不一,但存在必然联系,若农村低保保障线接近或超过国家扶贫线,说明国内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过高。调查了解,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接近7%,支出性困难群众占18%,中等收入家庭约占60%,高等收入家庭约占15%。扶贫统计人口实际包含生活困难和支出性困难人群,而城乡低保应只保障基本生活困难人群,支出性困难群众暂未纳入低保范围,目前还是通过其他专项救助给予解决。
(五)过于强调低保人均保障水平有碍低保政策的公平执行。现行低保政策是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核算家庭收入,以低保标准实行差额补助,实行按户保障。但又要求城市低保月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5%、农村低保月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60%,而且从很多方面用人均补助水平来衡量低保工作水平。从目前家庭结构来看,这一要求违背了按户保障、差额补助规律,特别在农村低保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达到这一人均补助水平,极易出现分户、拼户等弄虚作假问题。因为目前一般家庭成员都在3人左右,例如**市,共150042户396730人,户均2.7人,其他区域一般户均都在2.7人以上。举例说明:某城镇居民张三一家3人,就张三一人收入800元,低保标准为380元/月,3人应为1**0元,减去收入800元,实际月发低保金340元,人均1**元。若按人均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5%计算应为247元,三人应发放741元。那究竟给张三一月多少钱?是按低保标准算来的340元还是按人均标准的741元?如果过于强调人均补助标准,低保标准就形同虚设,还不如直接定额补助直截了当。这个问题在农村低保中更容易出现,导致出现农村低保户平人数极低,实际上是基层为达到人均补助水平不能按户保障的问题。
三、对策及建议
(一)建议统计部门加强对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抽样调查工作。从目前的工作体系来看,要准确的测算出一个家庭甚至于一个区域的消费水平、人均纯收入等具体能够代表其区域生活状态的数据,不是民政部门能够完成的,只能依靠统计等相关部门。而且这一统计数据不仅仅只用于低保标准的确定,也是标示一个区域的生活水平和状态。因此,从顶层设计上来说,就应该注重财力、效能、刺激、监督、考核等多方面的因素,形成强有力的齐抓共管态势。要争取政府高度重视,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抽查范围和比例,使所公布的人均消费数据能够真正反映出一个区域的消费水平,以保证其参数的可靠性。同时,加强对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抽样调查工作,为合理制定城乡低保标准提供可靠依据。
(二)建议城乡低保标准分不同地区按照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法来确定,并适当考虑人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衣着”支出项目。我们对**城区、**市、**县、**县的城乡低保标准与人均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通过数据分析,我市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针对**城区,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可以分别按照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区的城市居民和全市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30-35%确定;二是针对经济条件较发达地区(**市、**市、**市),由于当地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虚高,因此,为确保依据相对可靠,建议参照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并结合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衣着”支出项目,合理确定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原则上可参考**城区的城乡低保标准上下浮动;三是针对经济条件中等水平地区(**区、**县、**县),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可略低于**城区的城乡低保标准或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30-35%确定;四是针对贫困地区(**县、**县、**县),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以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左右确定,但要参考国家扶贫线(2300元/年),国家级贫困县的标准不能高于扶贫线。综上所述,建议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必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城区以及经济条件较发达地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参照市州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一般地区可参照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且农村低保标准所占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要低于城市低保标准所占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贫困地区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参考国家扶贫线(2300元/年),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左右确定。同时,建议在确定低保标准时,除了依据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外,还要充分考虑其消费支出项目,不能把所有消费支出项目均列为参考数值,应该对消费支出中的“食品、衣着”进行侧重考虑。
(三)建议不要过于强调月人均补助水平占低保标准的比例问题。针对省厅提出的“两个不低于”(城市低保月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5%、农村低保月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60%)要求,经过分析,按照目前的低保政策规定,很难达到上述要求。因为补助水平反映的是人均补差水平,按照现行低保政策,要提高补助水平,必须提高补差标准,提高补差标准意味着要提高保障标准,但是提高保障标准后,按照“两个不低于”的要求,补助水平又达不到,而且会导致保障面的扩大,新增的对象享受的补助标准又会拉低所有对象的补助水平,环环相扣,无法达到“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因此建议省厅不要强调补助水平所占比例,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低保政策,按户保障,严格补差,确保低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当然,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要特殊处理,比如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病重残人员(须单独立户)。重病重残人员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精神病、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人及患癌症、器官移植、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已领取退休金人员除外);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三年)以上,经宗教团体认定、市宗教部门备案、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为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间,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并到密水、阚家、大牟家、胶河疏港物流园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了部分低保户,召开了由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民利”作为城乡低保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市共有14998户、26391人享受低保,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有 1795户、3950人,占全市城镇居民人口总数的2%;享受农村低保的有13203户、22441人,占全市农村居民人口总数的3.5%。
(一)低保工作有法可依,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为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低保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政策标准、救助对象承诺、违规低保查处等事项,严把入保关口、依法施保。市民政局对于各镇街区每个季度新增低保对象,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确保低保工作稳步推进。为做好低保扩面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高密市城乡低保清查扩面工作的实施方案》,通过召开调度会、深入基层调研、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措施,确保了城乡低保清查扩面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使低保户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低保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市政府印制了《低保对象须知》,发放到了每个低保户手中。同时,还翻印了《关于加强城乡低保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发放,让群众深入了解低保政策。
(二)审批程序运转有序,低保工作扎实推进。一是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核实既是整个低保审批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低保对象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市政府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对特困户、比较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分90元、70元、50元三档发给低保金,平均70元,防止了“一刀切”。对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对象每个季度入户核查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的则予以取消。二是张榜公示。对新增或调整的低保对象在报纸和网站上同步进行公示,并把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信息在报纸上进行刊登,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民主审批审核。关于城乡低保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农村低保工作,将初审权放到了各镇街区,对于新增农村低保家庭由村居、镇街区或中心社区进行评议、推荐、审核,由各镇街区政府或办事处审批。城市低保工作,由民政部门集中管理,在村居和镇街区评议推荐、审核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逐户进行审核评议。
(三)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城镇低保工作从1997年启动,随着物价指数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1000元即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为3360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50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170元,城市低保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工作从1996年启动,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 400元,调整为1400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33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70元。财政部门将城乡低保资金作为重点民生保障资金予以优先足额安排,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涉农“一卡通”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确保了低保金发放更加安全、透明、快捷。20**年全市预算安排城乡低保资金2043万元,比20**年增加372万元,增长22.3%,是20**年城乡低保金支出的4.2倍。城乡低保标准的逐步提高,低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为改善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推进迅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一是部分低保户对低保政策了解不够,只知道自己是低保户,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的甚至连低保金发放多少,如何领取都不了解。二是部分被取消低保资格的群众,由于缺乏对低保条件、退保理由的了解,加上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工作不到位,使其存在不满情绪,激化了干群矛盾,导致信访。三是部分处于低保边缘的群众,因不明低保政策,加上低保标准的逐步提高和低保扩面工作的展开,出现争着“要低保”的问题,给基层低保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压力。
(二)拆户参保现象普遍存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城乡居民在参加低保时,要整户推进,但从调查情况看,拆户参保现象还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整户保缺乏刚性要求,缺少行之有效的督导措施,纵容了拆户保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低保政策,只考虑到自身便于工作开展。
(三)低保程序操作不够规范。个别村居在办理城乡低保过程中,存在村居负责人大包大揽、评议过程不规范甚至缺失、入户调查走过场、评议结果张榜公示不及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滋生了办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村干部扣发低保存折等现象。个别村居由于干群关系不和谐、村集体凝聚力不强、干部威信差,在低保户评选过程中问题突出、困难重重,低保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困难群众得不到应有保障。
(四)低保家庭收入界定难。由于当前就业的多样性、居民收入的隐蔽性和不稳定性,导致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难以准确核定。如房产、储蓄、隐性收入和劳务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老年人赡养费收入无法确定;粮食等实物收入难以货币化,加之有些单位受“老好人”思想影响,为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从而出现有些申请低保的群众故意隐瞒收入混保骗保,也大大增加了低保工作的压力和难度。
三、几点建议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城乡低保制度是一项惠及困难群众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尤为重要。一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要采取张贴标语、宣传栏展示、媒体报道等多种宣传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低保政策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对低保工作的认识。二是面向广大群众宣传。要将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尤其要做好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宣传、教育和解释说明工作,为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三是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各镇街区民政助理、各社区(村居)负责同志的城乡低保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尽快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城乡低保工作队伍。
(二)严格落实各项程序,完善低保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实施阳光操作。要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审制度、公示制度等,入户调查、公示、审核等程序要规范、严谨、透明,不能简化、走过场,实现真正的阳光低保。二是开展集中检查。建议成立专门检查组,对各村居低保对象的低保资格进行集中检查,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村干部扣发低保存折、应退未退等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坚决予以清退。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低保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四是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指导,特别是评议阶段,要动员各个阶层的群众参加,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建立城乡低保信访受理制,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拓展监督渠道。
(三)变“输血”为“造血”,缓解低保工作的压力。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实现再就业的低保对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全力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给予其物质救助的同时,市政府及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扶持他们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要多渠道为低保户创造就业机会,加强对这些低保对象的免费工作技能培训,积极为其寻找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支持;低保户子女大中专毕业后,市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就业;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户,要优先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这一系列优惠政策的付诸实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出现 “低保养懒汉”现象,使低保对象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尽快走出低保行列。
(四)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城乡低保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监督低保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各类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民政部门要严格程序,把好关口,按政策办事,既要重视结果,更要重视过程,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混保骗保等行为的发生,防止低保资金流失。建议由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等部门,开展城乡居民生产项目、经济收入等方面的调查量化,制定出台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定标准,较好地解决低保家庭收入界定难的问题。各镇街区、社区等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也要立足自身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城乡低保的评议、推荐、审核等方面的工作,逐步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