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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中所采集的数据均为统计期间(1个季度/年度内)的有效求职人数和需求人数。
一、供求总体情况
表1 供求总体人数
上期结转 | 本期新增 | 合 计 | |
需求人数 | |||
求职人数 | |||
求人倍率 |
注:上期结转:上期登记但仍在有效期内的供求数据
本期新增:本季度新登记的供求数据
合计=上期结转+本期新增
求人倍率=需求人数/求职人数
二、各产业劳动力需求情况
表2 按产业分组的需求人数
产 业 | 需求人数 | 所占比重 |
第一产业 | ||
第二产业 | ||
第三产业 | ||
合 计 |
三、行业需求情况
表3 按行业分组的需求人数
行 业 | 需求人数 | 所占比重 |
农、林、牧、渔业 | ||
采掘业 | ||
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建筑业 | ||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 ||
金融业、保险业 | ||
房地产业 | ||
社会服务业 | ||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 ||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 ||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其他行业 | ||
合 计 |
注:“农、林、牧、渔业”数等于表2“第一产业”数。
“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合计受数等于表2中“第二产业”数。
其他各栏除“其他行业”外合计等于表2中“第三产业”数。
为保持表2和表3间数据平衡,“其他行业”如出现数据,各按照表中各栏(除其他行业外)的实际需求人数所占权数分配到各栏,按上述对等原则再汇总计算产业合计数。
四、用人单位需求情况
表4 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组的需求人数
单位性质 | 需求人数 | 所占比重 |
企业 | ||
其中:(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 | ||
国有企业 | ||
集体企业 | ||
私营企业 | ||
联营企业 | ||
股份有限公司 | ||
外商投资企业 | ||
港、澳、台投资企业 | ||
其他企业 | ||
事业 | ||
机关 | ||
其他 | ||
合 计 |
五、各类职业供求情况
表5 按职业分组的供求人数
职业类别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需求人数 | 所占比重 | 求职人数 | 所占比重 | 求人倍率 | |
单位负责人 | |||||
专业技术 人员 | |||||
办事人员和 有关人员 | |||||
商业和 服务业人员 | |||||
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 |||||
生产运输 设备操作工 | |||||
其 他 | |||||
无 要 求 | |||||
合 计 |
注:关于出现“无要求”时求人倍率的计算,表中求职“无要求”一栏如出现数据,可按照表中前七栏的实际需求人数分配到各栏(小数点四舍五入),再以需求人数/[求职人数(实际)+加权计入数],得出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体现加权分配后的人数,仍只填写实际求职数。
表6 需求大于求职缺口最大的前十个职业(职业小类)
职业 | 职业代码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需求人数 | 求职人数 | 缺口数 | 求人倍率 | ||
表7 需求小于求职缺口最大的'前十个职业(职业小类)
职 业 | 职业代码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需求人数 | 求职人数 | 缺口数 | 求人倍率 | ||
六、求职人员构成情况
表8 按求职人员类别分组的求职人数
求职人员类别 | 求职人数 | 所占比重 |
新成长失业青年 | ||
就业转失业人员 | ||
其他失业人员 | ||
在业人员 | ||
下岗职工 | ||
离退休人员 | ||
在学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合 计 |
注:新成长失业青年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从未就业,目前正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初高中、职业高中、技校及大中专毕业生中未能升学、参军、被国家统一分配或单位录用以及其他初次失业的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是指在登记的失业人员中,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人员.
失业人员=新成长失业青年+就业转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
七、招聘、应聘条件情况
1.性质
表9 按性别分组的供求人数
性别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需求人数 | 所占比重 | 求职人数 | 所占比重 | 求人倍率 | |
男 | |||||
女 | |||||
无要求 | - - - | - - - | - - - | ||
合 计 |
注:关于出现“无要求”时求人倍率的计算,表中需求“无要求”一栏如出现数据,按照表中男、女的实际求职人数比例所占权数分配到各栏(小数点四舍五入),再以{需求人数(实际)+加权计入数}/求职人数,得出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体现加权分配后的男女需求人数,仍只填写实际需求人数。以下“年龄”、“文化程度”、“技术等级”中需求“无要求”栏处理方法同此表。
2.年龄
表10 按年龄分组的供求人数
年龄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需求人数 | 所占比重 | 求职人数 | 所占比重 | 求人倍率 | |
16-24岁 | |||||
25-34岁 | |||||
35-44岁 | |||||
45岁以上 | |||||
无要求 | |||||
合 计 |
注:16-24岁组人数指的是满16岁而未满25岁的人数,例如1975年1月1日出生的人口,在2000年1月1日前均应计入16-24岁组。
出现跨年度分组的需求时,手工统计可按照采取平分到所跨越的分组中,余数按照“就低不就高”逐一加到分组中,也可采用“性别”中“无要求”的处理办法。按照需求所跨年龄组各组实际求职人数比例分别加权后(小数点四舍五入),再以“[需求人数(实际)+加权计入数]/求职人数”,得出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体现加权分配后的需求人数,仍只填写实际人数。
3.文化程度
表11 按文化程度分组的供求人数
文化程度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需求人数 | 所占比重 | 求职人数 | 求职人数 | 求人倍率 | ||
初中及以下 | ||||||
高 中 | 普 高 | |||||
职业高中 | ||||||
技 校 | ||||||
中 专 | ||||||
小 计 | ||||||
大 专 | ||||||
大 学 | ||||||
硕士以上 | ||||||
无要求 | ||||||
合 计 |
注:高中含普高、职业高中、技校和中专。
4.技术等级或职称
表12 按技术等级分组的供求人数
技术等级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需求人数 | 所占比重 | 求职人数 | 所占比重 | 求人倍率 | |
职业资格五级 (初级技能) | |||||
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技能) | |||||
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技能) | |||||
职业资格二级 (技 师) | |||||
职业资格一级 (高级技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