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伤害民事答辩状范文

刘莉莉

  雇佣伤害民事答辩状 篇1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损害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其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被答辩人系答辩人雇佣的司机,从事货运经营活动。××年×月×日,被答辩人驾驶答辩人所有的牌照为××的××牌汽车,在回家途中行至××时与他人××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被答辩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答辩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雇佣人只有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才由雇主承担责任。而造成被答辩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是在被答辩人回家途中发生的,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答辩人所受到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二、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

  被答辩人受伤后,由于其经济困难,为了不延误治疗,答辩人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先垫付了部分住院费,但仅凭这点并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其的损失应该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由被答辩人和××分担。

  综上,法院应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份。

  雇佣伤害民事答辩状 篇2

尊敬的审判员:

  答辩人(本案被告)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提出答如下答辩意见,望采纳。

  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在xxx3年1x月31日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xx号欧亚达广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严重失实,万达广场也没有被告的商铺,事故不可能发生在武昌万达工地,更不存在被告在现场指挥的情形,被告严正平根本就不在事故现场,原告所述事实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在事故发生前,被告给原告在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单号为:2xxx4xxx11xxxxx2xxxx的人身意外险,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派人把原告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救治,并支付了住院期间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误工费、差旅费,治疗后期也多次派人陪原告去医院治疗,并配合原告向安邦人寿积极索赔,但原告不按保险合同的要求做伤残鉴定,也不向保险公司积极索赔,被告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一直推诿,致使无法取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而现在却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不知是何居心,恳请审判员审理查明。

  第三、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的,被告并不在现场,而是将劳务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让其找人卸车,被告为自己多占用劳务费,并没有按照被告的指示科学的去找人卸车,而是只找了自己的几个亲戚卸车,结果造成体力不支,发生此次事故,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依法减免被告的赔偿责任。

  第四、原告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计算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告的户口属性是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第四、原告受伤后被告为原告积极治疗,被告已经痊愈,不存在伤残问题,故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申请复核鉴定。

  终上所述,原告宋志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人身损害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赔偿标准计算错误,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雇佣伤害民事答辩状 篇3

  答辩人(本案被告):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郑州市xx路与xx。法定代表人:xx。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薛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区。

  原告薛xx诉被告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被告公司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漕冲市场的合肥办事处”的表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该地并没有设立公司办事处,其真正的主体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合肥瑶海区xx货物转运服务部”,该服务部是答辩人在合肥市的商业合作伙伴,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对于原告与“xx货物转运服务部”发生的纠纷,原告误以为系与答辩人有关,进而错将答辩人列为被告。鉴于答辩人并非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与“铜陵市百顺快运服务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首先,根据原告所述及答辩人了解的事实,“xx货物转运服务部”与铜陵市百顺快运服务部(以下简称“百顺快运”)之间存在的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xx货物转运服务部”委托“百顺快运”将大理石运往铜陵市,“百顺快运”接受委托,应当属于运输合同的订立;“百顺快运”安排工人将大理石从“xx货物转运服务部”的车辆转载至“百顺快运”的车辆,应当属于运输合同的前期履行;后来“xx货物转运服务部”发现转运地点出错,要求“百顺快运”将大理石退回,应当属于运输合同的解除,而非雇佣关系的产生。合同解除后,“百顺快运”有义务将货物返还给“xx货物转运服务部”,本案正是在“百顺快运”要求员工履行其返还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故。

  至于原告提及的100元钱和几盒烟,据答辩人了解,并非是雇佣劳务费。而是“百顺快运”老板要求“xx货物转运服务部”方面拿100元钱请工人们吃个饭,而工人继而要求增加几盒香烟。

  其次,原告作为“百顺快运”正式员工,与“百顺快运”签订有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运输合同的订立、部分履行和后期解除过程当中,原告及其同事所提供的劳动代表的只能是“百顺快运”,而不应是其他人。原告作为“百顺快运”员工在正常工作过程中遭受到的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百顺快运”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话,那么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基于以上分析,作为“百顺快运”工作人员的原告和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是“百顺快运”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认定与答辩人存在雇佣关系并且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