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x,男, 年月 日出生,x族,xxxx村,电话:xxxxxxxx
答辩人就xx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我与xxx的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破裂的原因是xxx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已经无法共同生活。
二、婚生男孩xx由我抚养。男孩xx现年16岁,一直由我照顾与我感情教深。孩子也愿意与我共同生活,因此请求男孩由我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的一半。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七间。因为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夫妻感情破裂负主要责任,因此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等负担。婚后因生活需要借债78000元。其中xxx38000元,xxxxxx00元,xxx10000元,xxx10000元。共同债务由xxx负担39000元。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刘xx,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xx与刘xx于xxx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xxx 年与原告姐姐徐xx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xx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xx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xx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xx与刘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xx与刘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xx
xxx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 份。
其它证明文件 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