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胡xx,女,xxx年4月5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委会xxx村,联系电话: 。
上诉人因与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x5)罗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上诉人诉称没有接触到答辩人,这简直是无稽之谈。xx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答辩人的陈述、杨堂权的证言、杨贵芳的证言和一审法院调查的杨保堂的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为“xxx3年2月17日15时许,原告胡xx的丈夫杨堂权因其弟杨春堂扩宽村内道路占用土地事宜,发生厮打,后经胡xx劝阻,双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贺家粉到杨堂权家门前吵闹,胡xx上前劝阻,贺家粉推攮胡xx使其跌倒在地,致胡xx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受伤是因为抱着其丈夫而导致的,这更是无稽之谈。
3、关于报销新农合是因为答辩人家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就没有伤害着答辩人。
4、关于杨贵芬的证言,答辩人认为其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答辩人的陈述是相互印证的,并无虚假之处。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xx
xxx5年06月24日
答辩人xx市xx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xx,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黄xx不服xx市第三人民法院(xxx9)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黄xx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xxx8年5月22日,入职我公司并填写履历表的应聘人是黄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而黄xx(即被上诉人)是黄xx的兄弟,是黄xx在本次劳动关系中的联络人。
黄xx自入职日起,均是以其姓名黄xx签署有关文件以及签领薪资单,并以黄xx的名字办理了工作证,答辩人公司员工均以黄xx对其称谓,对黄xx的身份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而且上诉人也是以黄xx的.名义为其办理有关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黄xx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有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黄xx的名字从来没有在能够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中出现。
结合以上事实和劳动部的通知规定,答辩人只是与黄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黄xx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支付其工资的义务
答辩人与黄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与上诉人黄xx则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令答辩人支付被上诉人黄xxxxx8年6月12日至xxx8年9月15日的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上诉人黄xx要求答辩人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程序不合法
同上,答辩人与上诉人黄xx没有劳动关系,其要求答辩人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其请求未经一审法院审理,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要求。
四、答辩人解除与黄xx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黄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黄xx在医疗期满后拒不回答辩人处工作,在答辩人通知各种方式通知后仍然不回厂上班,其行为属于旷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力。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x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