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程xx,男,汉族,xxx年5月10日出生,住址:xxx省天门市**村9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市xx木门厂,住所:xx市**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程xx因与xx木门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程xx与xx木门厂之间属劳动关系。
程xx入职后,xx木门厂为提高木工车间的效益,自xxx1年9月24日起,约定木工车间由程xx内部承包。程xx的劳动报酬按如下方式计算:木工车间当月计件工资—木工车间当月成本=程xx当月劳动报酬。xx木门厂承诺,程xx的工资不低于4000元/月,重要工段工人的工资不低于2500元/月。木工车间实行内部承包后,极大地提高了全体车间工人的积极性及木工车间的经济效益,程xx也获得了较高的劳动报酬,银行转账单显示,程xxxxx1年11月至xxx2年6月的工资分别为10005元、8990元、21096元、23240元、16629.4元、21xxx.20元、19262元、17108元。木工车间实行内部承包过程中,程xx及木工车间的员工仍须接受xx木门厂的监督、管理,遵守xx木门厂各种规章制度,程xx及木工车间的员工仍由xx木门厂发放,程xx并无独立自主经营木工车间的权力及经营条件,亦未向xx木门厂缴纳承包金或利润,木工车间实行内部承包是xx木门厂为提高该车间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方式,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未因此发生改变,一审判决认定木工车间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将双方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
二、内部联系单的证明力大于xx木门厂提供的工资表的证明力,一审判决采信内部联系单符合民事诉讼规则。
xx木门厂拖欠程xxxxx2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及尾款分别为:16549.10元、9314.10元、13714.82元、19449.20元、尾款2256元,合计61283.22元,程xx已提供内部联络单以予证明。xx木门厂提供的工资表无程xx签名,工资数额亦与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的xxx1年2月至xxx2年6月的工资数额明显不符,不足采信。而内部联系单有xx木门厂的法定代表人徐磊及行政部银某霞的签名,且与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的xxx1年2月至xxx2年6月的工资数额基本相符,程xx提供的内部联络单的证明力明显大于xx木门厂提供的工资表的证明力。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xx木门厂对程xxxxx2年7月至10月工资数额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判决采信内部联系单,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三、xx木门厂向程xx收取保证金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返还。
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xx木门厂以签订承包合同为由收取程xx保证金xxx00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判令xx木门厂向程xx退还保证金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木门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贵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程xx
年 月 日
答辩人:XXXX,女,汉族,19XX年XX月10日生,XX区XXX人,现住XX区XX村委会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又名XXX,男,汉族,X年X月XX日生,XX市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XX区XXXX村委会X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与答辩人X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XX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判决,提出上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状,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答辩人XXX与被答辩人XXX的非婚生子女XXX,由答辩人XXX扶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情、合理、合法,有利于非婚生子XXX健康成长。
子女由谁扶养,主要看谁能为女子提供更为优越的成长环境。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更不是父母的附属物。他有自己的独立人格,有自己的权利,他需要健康成长,这是我国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赋予他的神圣权利,更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的和道德的义务。
(一)被答辩人因工受伤达XX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整日做在轮椅上,他自己的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需要别人照顾,他还能照顾幼小的孩子吗?
(二)不可否认,被答辩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但是,有钱就能办所有的事情吗?而且,他自己治病还不知道要花费多少钱。在边远的XXXXXX村,要是幼小的孩子突然发生意外,作为基本生活都不能自理而又孤身一人的被答辩人,能处理吗?被答辩人的老家在XX市XX县,而他本人又生活在XXX区XX镇,他的家人帮助扶养孩子是根本不现实的。更何况,非婚生子女XXX还有能为他提供优越成长环境的母亲答辩人XXX。
(三)被答辩人在上诉状所写的,自其受伤以来,非婚生子女XXX一直随其生活。事实恰恰相反,非婚生子女XXX一直是与答辩人XXXX生活在一起。
(四)被答辩人所受到的伤残,是他本人,也是我们每一个人所不愿意看到的。他对自己的孩子XXX的思念情感,是我们所理解和同情的。但是,被答辩人可以行使自己享有的探望权来享受天伦之乐。答辩人并不没阻碍被答辩人行使探望权,也没有让他们的孩子在将来不赡养被答辩人。只有非婚子女健康成长,才能真正实现“养儿防老”、“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这是被答辩人,同时也是答辩人所希望的。
二、被答辩人在上诉状所主张的共有财产(房屋大小各三间)具有人身属性,是具有XXX村常住户口的答辩人和其子女XX及XX(答辩人与前夫的子女)因享有宗地和XX村异地搬迁获得补偿而建的,房屋产权也登记在答辩人的名下。况且,为了建房,答辩人向亲戚朋友借了XXX元钱。这些债务由谁来偿还呢?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房屋,是XXX年易地搬迁而建的。因为XX村被当地的煤矿企业挖落,煤矿企业出钱让XXX村整体易地搬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只有户口专属于XXX村民小组常住户口的村民,才能享受异地搬迁的补偿费和宗地。被答辩人XXX是XX市XXX县人,他的户口不在XX村,自然就没有享受该项补偿费和宗地的权利。这一点,有XXX村民小组及其他人相关人员作证。此外,在建设该房屋的过程中,被答辩人XXXX没有出过一分钱,所有的费用是答辩人XXX找亲戚朋友借的钱和所得的补偿费来支付的。答辩人一共借了XXX钱。被答辩人只主张其实际上不能享有的房屋所有权,而只字不提答辩人建房所产生的债务。至今,这些债务都还没有还清。这些债务由谁来偿还呢?更为重要的是,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主张分割房屋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案外人XXX和XXX的权利。
三、被答辩人的行为纯属无理取闹,深深伤害了答辩人及其家人的感情。
20XX年XX月,被答辩人在煤矿上受伤,伤势严重,构成X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在被答辩人受伤期间,答辩人为了照顾被答辩人,一直奔波于XX村到曲靖和昆明的医院的路途中。出院后,答辩人同样尽心尽力地抚待被答辩人,而且还要抚养好非婚生子女XXX。答辩人所受到的生活压力就可想而知了。答辩人遭受的不幸和艰辛是XX村人有目共睹的。被答辩人不但不理解答辩人,反而借一些小事大发雷霆,辱骂答辩人及其家人,还要威胁答辩人的人身安全。被答辩人不但不感恩,反而起诉答辩人,通过合法途径来折磨答辩人。更令人心寒的是,被答辩人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还私自领走专属于答辩人和其子女XX及XXX(答辩人与前夫的子女)的烧煤补贴人民币XXXX元(此补贴是由煤矿企业补贴给具有XXX常住户口的村民的)。
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得到道德和法律的支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
时 间: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