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与答辩状的区别

黄飞

  代理词与答辩状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不难看出,答辩状与代理词内容明显不同。

  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

  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再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以怨报德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律师在代理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中,在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时,应当注意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两者内容的区别。不能用答辩状的内容来代替代理词的内容。

  答 辩 状

  答辩人:G某,男,72岁。

  代理人:沈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答辩人:S某,女,65岁。

  答辩人因被诉离婚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二次婚姻,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已经30多年,与初婚没有任何区别,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相濡以沫,应该说有相当的感情基础。

  被答辩人嫁过来时,带来一年仅4岁的女儿,答辩人也有一个年幼的儿子。是答辩人用辛勤劳动赚得的微薄工资,把他们养大成人并成家立业。另外,被答辩人还有一双儿女,虽然结婚时没有带过来,但答辩人也是时常在生活上给予帮助。1985年,单位落实政策解决我们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答辩人的那一双儿女也被照顾前来矿上落户,吃商品粮,和答辩人夫妻生活在一起。应当说,答辩人对于养大被答辩人三个子女是作出过巨大牺牲和贡献的。

  随着时间的流逝,答辩人夫妻已步入晚年。少年夫妻老来伴,垂垂老矣的答辩人,非常需要被答辩人及继子女的关心照顾和精神安慰。但是,被答辩人的子女不念答辩人多年养育之情,唆使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实在是过桥抽板无情无义之举,必将陷答辩人于孤苦无依之艰难境地,葬送了答辩人夫妻的晚年幸福生活。

  至于被答辩人生病一事,答辩人每月只有1000余元退休金,原先为了抚养亲生子女继子女长大成人并成家立业,用尽了毕生精力,根本没有任何积累,但我还是极尽可能竭尽全力为老伴治病,多次带她到矿医务所及xx镇市中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并且在其生病期间,完完全全是我照顾她,买菜、烧饭、洗衣服等全部家务是我一肩挑。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丈夫的义务。

  本来作为被答辩人的亲生子女亦即我的继子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母亲和我负有赡养义务,也应分担被答辩人的医疗及生活费用,帮助我们两老度过难关,让我们享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在被答辩人生病期间,我多次向其亲生子女谈到我们夫妻的困难,他们口头答应会承担母亲的住院医疗费,但却从来没有交过一分钱给我。并且我的亲生儿子在继母住院期间都亲手交了1600元给继母治病。

  更为令人伤心的是,作为子女的他们不但不对我们夫妻尽赡养义务,反而挑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夫妻和睦关系,现在又挑唆其母亲与我离婚,实在令人心酸,叫人匪夷所思。对此我感到十分痛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离婚是其子女的意见,并非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并督促被答辩人回家。本人对此将不胜感激。

  此 致

  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G某

  年 月 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G某的诉讼代理人,就其与原告S某离婚一案,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庭审已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30多年,被告和原告共同抚养大四个子女,包括原告与前夫(亡故)所生的三个子女及被告与前妻所生一个儿子,不可谓没有感情,否则无法想象。提出离婚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原告亲生子女亦即被告继子女的唆使所致。

  原告子女说其母亲嫁到被告家后没有享过福我们可以理解,但原因不是被告造成的,而恰恰是原告子女造成的,因为被告仅靠一人工资含辛茹苦养活一家六口,其艰辛可想而知,哪里还有余钱享福。如果不是原告子女需要抚养,被告只需养活夫妻俩,幸福是自然而然的。所以,原告子女以此为由唆使原告与被告离婚,无疑是过桥抽板忘恩负义之举,有违社会公德,法院不应支持。

  至于原告子女支付了母亲的部分医疗费用,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估计可能是原告子女对法律的误解,误以为原告的生活、医疗费用只能由被告承担。诚然,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子女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承担生活及医疗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以一人工资养活一家六口,并帮助子女娶妻嫁人成家立业,早已是筋疲力尽油尽灯枯,凭良心说,哪里还有什么余钱或曰存款。退休后,夫妻两人靠被告一人的退休工资生活,正常情况下,勉强可以维持,如遇生病需要治疗就捉襟见肘,因为众所周知看病难看病贵是我国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下,原告子女应当依法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包括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

  并且,被告帮助原告抚养大三个子女,被告与原告三子女之间已经形成共同生活继子女关系,无论原告与被告是否离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原告子女对被告同样负有赡养义务,如果被告生活出现困难,如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等状况,原告子女应当依法承担。

  现在,原告在其子女唆使下,以其子女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为由,要求被告偿还,进而提出离婚,于情于理不合,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代理人:沈xx律师

  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