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答辩人:洪xx,男,31岁,汉族,住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因原告刘xx、胡xx、刘xx诉洪xx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不应为被告。答辩人和司机张xx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把自己的京xxxx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张xx,并按月向张xx收取租金。雇主洪维云雇用张xx及其租赁的京xxxx重型自卸货车《见交通队的询问笔录、(20xx)朝明初字第1473号判决》,张xx承诺自己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养路费、保险等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张xx有任何责任,更没有认定答辩人有任何责任。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原告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关系都不能确定。
二、 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xx年6月18日10时25分,司机张xx驾驶租赁洪xx的京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处时,发现租赁的该车右侧中轮外轮轮胎无气,在沿路找汽车修理厂时,看见附近有一xx汽配,于是就把该车开到xx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熄火,等待xx汽配的维修工人给货车检修(见勘查笔录)。由于xx汽配的修理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暗沟(见平面图照片、勘查笔录)。因暗沟上的水泥板断裂塌陷,货车侧翻,把两名维修工掩埋,货车及xx汽配门脸房损坏,两名维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属意外事故,司机张xx和两名死者都无17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对死者非常同情,并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抚慰,正在通过保险公司积极为死者赔偿,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xx汽配的所有人肖xx,却不为死去的两名员工申报工伤,不作工伤赔偿,也没有对货车侧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原告及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原告一位75岁,一位73岁,一位18岁,且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不需要死者抚养。答辩人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实际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就为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