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中无讼的读后感

刘莉莉

  乡土中国中无讼的读后感 篇1

  乡土社会,人们比邻而居。“生活各方面,人和人得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这套规则从小熟悉,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形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权利,而在身内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克己……”

  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公俗良序、道德。因而,早些年间,百姓有争端,往往推举乡绅出面“调解”,先无论情理,起冲突本身先自带三分不是,各打五十大板。再根据公序良俗裁决。目的是“教化”作用。因而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因此,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应当使每个人知礼,否则,便“子不教,父之过”,打官司是可羞之事,是教化不够。

  而“律师”呢?都市社会里,人们之间并不熟悉,也就没有世代因袭“公序良俗”的基础,因此“律师”是专门职业。它的目的已从“教化”转化为“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安全”。它并非分辨是非,而是厘定权利。它的出发点不是道德、伦理,因而我们常听说为了某个判决给法院施加“舆论压力”。它讲究证据。

  无论礼治还是法制都不能涵盖全部案件情况,无论礼治还是法制都有其偏颇一面。最著名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法官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是法律没有”。

  乡土中国中无讼的读后感 篇2

  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只需,但并不能有效德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私信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乡土中国中无讼的读后感 篇3

  在乡土社会礼治的环境下,个人从小就熟习社会规则,长期的教化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再是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自动地守规矩,不再有外在的监督。乡土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乡村里所谓调解(旧时叫作评理),也是一种教育过程。

  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刑法的用意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安全。现代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作一种固定的规则,法律也得随时间而改变内容。律师也是现代社会中不可缺的职业。

  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里,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司法制度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若干法律条文和法庭,更重要的是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要先有一番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