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尊重学生志向和爱好,为学生成长创造良好条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确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录取科类在文史、理工之间跨类者;大类招生的学生,只能在该大类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者;
4.属于预科升本科、高职(专科)升本科、中职对口招生的本科生、民族班、外校转入学生等;
5.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6.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7.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或应予退学者。
第五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符合学校转专业要求的,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跨学院转专业,也可申请院内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只限于学院内转专业。
第七条 学生只能申请转一次专业。获准转专业后,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学院负责《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包括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接收人数、考核方式等。
第十条 各年级转入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本年级人数的10%以内。社会紧缺专业、学校优势专业、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专业,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生转专业资格,经拟转入学院考核择优录取,报教务处批准。
(一)学院制定本学期转专业方案
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的师资、学生规模等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制定转专业方案,于每学期第十三周报送至教务处,经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二)学生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14周内将转专业审批表(附件1)提交至所在学院。
(三)学生所在学院初审
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对学生转专业资格进行审核,并于第15周内将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1)及转出学生名单(附件2)统一报送至教务处。
(四)拟转入学院考核
拟转入学院应按照本学院转专业方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择优录取的原则于第16-17周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不接收应注明理由),加盖学院公章后于第18周内将转专业审批表(附件1)、转入学生名单(附件3)报送至教务处。
公示、发文
根据拟转入学院的接收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转专业文件。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所取得的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可做直通认定。所取得的非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
(一)已修课程学分高于或等于须修课程学分的相近课程可申请对应认定;
(二)已修课程在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无相关相近课程,可申请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课程类别根据已修课程内容决定,每门课程最多认定1学分,总共不超过4学分;
(三)不能进行直通认定、对应认定和公选认定的课程作无效处理。所缺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