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十堰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能贷多少(计算公式)

李盛

十堰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含首套、二套房)为50万元。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户籍在十堰市辖区的省内缴存职工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处正常缴存状态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申请贷款月距最近缴存月不超过4(含)个月;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四)能够提供1年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有关材料;购买、建造房屋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及授权查询手续。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内、市外异地缴存职工(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使用。户籍在十堰市辖区的省内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在十堰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借款人可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 借款人所购房屋已在公积金中心办理购房提取使用业务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家庭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显示有两次(不含)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予贷款。

二、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标准

(一)首套房认定: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父母、子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还应查询父母、子女,下同 )在户籍地、购房地、工作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住房,且以该套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二套房认定: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购房地、工作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二套住房,以其中一套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三套房认定: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购房地、工作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未结清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系统有贷款记录不能提供转让、赠与等交易信息,则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三、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含首套、二套房)为50万元,借款人申请贷款具体额度则根据所购住房房屋总价、住房套数、贷款比例、贷款年限、家庭月工资收入等情况综合核定且按以下限额取最低值:

(一)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60%的还款能力综合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月还贷能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60%)/申请贷款年限对应的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月还款额*1万元

借款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商业贷款余额(含担保)应列入还款能力计算;

(二)不高于按照房屋类型可贷比例*房屋总价;

1、用所购期、现房作抵押的(按揭贷款),首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70%;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房屋价值的70%;存量房价格应不高于同地段新建房屋销售价格;

3、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建房实际价值的70%;

4、购买拆迁安置房,首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应补差价部分8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应补差价部分70%。

(三)不高于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5(不含)年;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贷款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购买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期限不超过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效剩余年限。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利率执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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