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衡阳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明细,可供参考!
一、衡阳市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衡阳市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衡阳工伤赔偿标准2020年新规定,衡阳工伤期间工资怎么计算
三、衡阳市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衡阳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衡阳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衡阳市工伤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衡阳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衡阳市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部分衡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8867110
申请材料:
1、门诊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工伤认定表(原件)、《工伤保险手册》及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
2、住院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全额垫资的工伤患者须提供工伤认定表(原件)、《工伤保险手册》及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费用清单、交通(公安)部门出具的结案书。实行挂帐管理的工伤患者出院后,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不要和医院结帐,由协议医院和市工伤保险中心统一结帐。
3、既住院又发生了门诊费用的,门诊费用连同住院费用一起报销,医疗期束不得再报销医疗费用。
4、旧伤复发:医疗期结束后,确因旧伤复发者由定点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报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批、登记后方可门诊或住院治疗,门诊费用报销同初发工伤,住院治疗实行挂收管理。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报销须提供资料: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工伤认定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报销须提供资料: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工伤认定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的银行转账凭证、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一、受理条件
符合《社会保险法》
二、所需材料
1、报销材料清单(报销门诊费用)
2、报销材料清单(报销住院费用)
3、报销材料清单(报销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4、报销材料清单(抚恤金领取)
注意:以上材料均需要原件与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2、初审
3、审核
四、办理地点
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8号市人社局南院1楼工伤保险大厅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5:30
五、收费标准
此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