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之批复的写法

马振华

  批复的写法

  1.标题

  批复由于具有通知和指示的性质,所以其标题(除非发文机关名称较长可以不写以外)一般都是规范的“三要素”写法,即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

  2.主送机关

  批复的主送机关同请示一样只有一个,而且与请示的主送机关互为相反,即只写请示的机关名称。

  3.正文

  批复的正文一般都很简短,一般由批复对象、批复内容和批复结语三部分组成。

  (1)批复对象是指批复所针对的请示事项,也是向受文单位告知情况。批复对象作为正文的开头语,必须在正文开头引述来文的`标题和文号。其表达形式是:“你单位《关于XXX请示》(发文字号)收悉”。

  (2)批复内容,即对请示来文所做的答复或具体指示,是批复的主要部分。批复内容若涉及其他部门,起草时应同有关部门商量或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答复,但不能相互推诿或推卸责任。批复内容一般也应一文一事,应紧扣请示事项给予明确答复。

  (3)批复结语。批复有时在正文文末写上“此批”或“此复”等词语。

  写作批复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针对性要强

  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行文的,批复事项必须紧扣请示的事项,有问有答,回复清楚,不能答非所问。

  2.观点要明确

  对请示中所要求答复的问题都要有所交代,不能回避某些问题、不予作答或含糊其辞。

  3.表达要准确

  对部分同意请示或完全不同意请示的批复,在引述来文、表明态度之后,还需要有说理分析,说理要力求简洁,分析不要求详尽,点到为止即可。文字表达要准确、简要,措辞严密,用语准确,以免产生歧义和疏漏,影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