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工作任务

张东东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工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全国各民族佛教徒提倡人间佛教积极进取的思想,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推动教徒学习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制订寺庙管理、收徒传戒等具体办法。

  二、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开展佛教文化研究工作,出版会刊,刊行佛教书籍,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三、团结和引导各民族佛教徒积极参加各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举办和赞助社会福利事业。

  四、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

  五、发展与各国佛教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第四条全国代表会议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成立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本会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如果全国代表会议延期举行,理事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的时候为止。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织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针领导会务。

  第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全国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理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八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由全国代表会议或理事会礼请之。本会设名誉理事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之。

  第九条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辅佐会长、副会长分别领导和推动理事会各部门的.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之。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之。

  第十条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组成顾问组,从事调研、咨询等工作。顾问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认可聘任。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项工作部门,举办各项佛教事业,如佛学院、佛教图书文物馆、佛教文化研究所、金陵刻经处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十三条本会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会务进行切实的讨论和认真的协商,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对本会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本会得根据必要情况在若干省、市、自治区设立分会;本会对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佛协组织,在业务上进行联络和指导。

  第十五条本会的经费由各地寺庙和广大佛教徒自由乐助,必要时得向政府申请补助。

  第十六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工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密切联系全国各民族佛教徒,促进三大语系佛教交流和民族团结。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五)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六)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七)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八)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九)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宗教和平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