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为“SCLF”。
第三条 本会作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应切实保护商标专有权利不受侵犯,努力维护宋庆龄崇高形象和本会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本会兼具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发展少儿事业。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孙中山、宋庆龄伟大思想和精神,深入挖掘其学术和人文价值;
(二)扩大同国际知名组织、公益机构、友好人士的交往、联系与合作;
(三)联络孙中山、宋庆龄亲友及后代,团结海内外爱国同胞,广聚人才和智力资源;
(四)推动与台、港、澳地区多领域、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五)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多渠道、多形式募集基金;关注民生,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
(六)创办有益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妇幼福利事业发展的公益服务设施,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与活动。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关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第八条 理事任职程序:
(一)经有关组织和机构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行使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热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
第十一条 届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理事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自行终止;
(二)因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给本会事业造成损失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终止;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即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特别顾问、顾问、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发展规划;
(三)推选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
(四)由主席提名,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临时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
(三)督促、检查本会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执行情况;
(四)决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由主席决定召开并主持。有关本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秘书长组织实施。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条件、任职程序与理事相同。监事列席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可以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第五章 公益基金和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基金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以及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基金属于专款,应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产;无约定的捐赠,应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相关事业;
(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及其用途时,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其所得用于公益目的;
(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8%;
(六)建立会计、审计、监事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状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公开基金管理与使用信息,及时在本会网站和按照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本会拥有会属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利,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力;
(二)本会对会属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等,实施有效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壮大其综合实力。
第六章 与海内外相关机构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国际友人、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或团体所成立的纪念孙中山、宋庆龄相关机构,其认同本会宗旨与任务,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会愿与国内纪念孙中山、宋庆龄相关机构加强交流,深化协作,推动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