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回搜房李忠先生公开信

王明刚

  尊敬的李忠先生:

  公开信已阅,谢您惦念。

  读《致北大同学李彦宏的一封信》,诉“搜房”之抗争,援引钱理群先生言,插“马客体”语,洋洋洒洒数千字好不快意恩仇。

  搜房商标之争,辗转十年,终以彼方改名而告捷。然今彼方依旧美国上市风生水起,想先生您定是多夜未眠,亦或抽掉数包烟,才择良时倾吐堵在先生胸腔内的愤懑,抑或是,不甘?不甘就此沉寂,不甘为时代遗忘?然不知此文既出,先生愤恨疏解几分?会否略能平静看得失?

  本敬李忠先生之创业胆识,然今日阅文,先生自称“土鳖长期混迹于污泥绿藻”,自弃之心可揭,且与百度误解及积怨颇多,余心惶然。于先生之几点控诉,今日略作赘述,望能平先生心中不快。

  一、品专归属,商标权与用户体验并重

  先生言,拿到了“搜房”的品牌专区,却拿不下“搜房网”的品牌专区,而“百度所谓的‘主需求分散’、‘客户体验’之类高尚的鬼话,明明知道这里的猫腻,——不就是人家出的钱更多吗?”

  君言此为“猫腻”,实不知循规而为。

  百度品牌专区审核极为严格,一看企业是否拥有该词汇的商标权,再看用户主需求,是否是在寻找该注册商标的品牌内容,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十年商标抗争,先生赢得“搜房”商标的所有权,另外一家更名为“房天下”的网站则拥有“房天下”的注册商标。据此,“搜房”的品牌专区是先生的“搜房”,“房天下”的品牌专区属于搜房控股的“房天下”,这符合双方的商标归宿,而注册信息显示,“搜房网”商标并不归属于两位搜房之任何一方,因而我们也依规则未开放给任何企业,更不存在谁给钱多就给谁的问题,还请明鉴。

  二、自然搜索排名,取决网站质量及相关度

  先生言,如果想在百度上显示自己,就得被逼买下自己品牌的“品牌专区”,如果不买,你们就显示一大坨别的网站。

  实则不然。

  在商标权上,您十年抗争,我们敬重每一个争取维护自身利益的`个体,然您不可否认,网民对“搜房”品牌的认知和需求,更倾向于房天下的“搜房网”。 客观来看,先生的“搜房”Alexa排名为60000多名,而“房天下”则排1000多名;先生的“搜房”网站内容丰富程度和网页数量,远不及“搜房网房天下”;从体现网民搜索倾向的百度指数看,“搜房网”的被搜索次数也数十倍于“搜房”。所以在搜索结果里“搜房网房天下”的出现几率自然会高。或许这可以解释先生所疑惑的,为何“页面全显示的是别人”。

  三、投资房天下,属公司正常投资行为

  先生言,用你们的高智商和老到的财计,组团忽悠,再加上百度的背书,把一个价值3.2亿的资产,来中国卖162亿给股民,把千千万万中国股民当猪去卖了挣钱。 先生此言差矣。 众所周知,百度近两年大力发展O2O,囊括衣、食、住、行之方方面面。故有此次参与投资房天下之举,然投资方为百度鹏寰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属百度旗下全资子公司,而非李彦宏先生私人企业。您关注此次投资可以理解,但莫名将“组团忽悠”、“把千千万万中国股民当猪去卖了挣钱”等恶意言语扣在百度及李彦宏先生头上,恕百度不能接受。

  四、企业生死,焉能由搜索引擎左右?

  先生言,“无论我的‘搜房网’、还是《北京号簿》黄页后来的衰落,都是搜索引擎迅猛发展的结果,尤其是在谷歌退出中国后,在资本、管理和思维模式都不如人的情形下,我们的声音基本没有了。”

  先生此言着实令吾等惊诧莫名,诚惶诚恐。先生亦知,当今商场乃自由竞争之地,百度身为一家互联网公司,实在没有能力更没有权力决定其他企业生死,企业自身实力,才是真正决定其成败的关键因素。与其把您多家公司的成败归罪于搜索引擎的发展,不如从自身的战略和管理多找找原因,或许更能有所裨益。 吾等钦佩先生1995年勇为人先推出“北京房地产互联网”的魄力,但亦遗憾于二十余载后的今日,先生仍为了一个商标苦苦纠结。吾等看来,品牌影响力或更取决于用户认可,而非商标之一词一字,品牌根基是否扎实,或更取决于多年用心经营,而非投入多少诉讼费用。浅薄之见,仅供先生哂笑。

  五、百度不会“折腾”、“黑打”任何人或者企业

  先生言,不搅黄“我们”的好事,您和您的公司就没有了未来!一定尽所能去把这好事儿搅黄。 本敬您是从燕园走出的长者,素养与学识皆是吾等学习之榜样,今闻如此有伤北大及先生体面之言,不禁诧然。 先生又言,自己之言行是为了“不被折腾、黑打”。

  恳请先生切莫有此顾虑。百度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搜索,不会为难任何个体或企业,更无从谈起所谓折腾和黑打。李忠先生之言,实属多虑。

  幽幽数十载光阴,遥想先生当年,意气风发,大起大落亦令人敬佩。时代之变,或令先生猝不及防。然困境唯有自力而为,而蹊径之路艰险,唯望先生三思之后再行路,重塑辉煌亦不难。

  另,《四书》十九章有云:“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望先生慎思明辨,体面为之,与君共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