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若公司拥有的处于秘密状态的某件信息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者该信息的泄露会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则该信息属于公司秘密。
第二条 公司秘密根据保密水平由高至低分为绝密、机密、保密三种级别。
第三条 绝密信息是指处于不为公众所知、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或者其泄露将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司秘密:
(一) 公司的技术成果及相关资料
(二) 公司产品或业务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三) 公司的客户名单
(四) 处于谈判或准备期间、尚未有定论的兼并、收购、合资、合作、融资、诉讼项目的信息
(五) 公司关于新产品、新服务、新经营模式的计划
(六) 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研资料
第四条 机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能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秘密:
(一) 公司股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纪要,保密期限内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 未公布的关于公司中层以上职员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决定的信息或者有可能使公司做出上述决定的信息
(三)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四) 公司关于客户、市场、竞争对手的研究计划、成果
(五)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等的合同、协议
第五条 保密资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薪酬制度。
(二) 具体员工的工资薪酬信息
(三) 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四) 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
第六条 文件、资料的.保密
(一) 一切秘密公文、图纸、资料应准确标明密级,在拟稿、打字、印刷、复制、收发、承办、借阅、清退、归档、移交、销毁等过程中,均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
(二) 绝密级的技术、经营资料,只限于主管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的直接需要的科室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文件资料,限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的需要科室的人员。使用科室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过程的保密工作,而且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 机密以上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印。
第七条 电话、计算机的保密
(一) 通话内容不得涉及秘密;
(二) 存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网络、外存储设备、磁盘等应按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并采取相应加密措施。
(三) 计算机网络使用按有关计算机网络使用规则管理。
第八条 内部的保密
(一) 召开内部的涉密会议,要严格控制参会人,会议内容要记录,并标明密级,并由参会人在会议记要上签字
(二) 不得向无权接触某项秘密的员工透露该项秘密
第九条 对外宣传的保密
(一) 公司宣传不得涉及公司秘密,如确需透露某项秘密的,应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文稿。
(二) 对外宣传部门的员如对某一具体事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应请示上一级主管确认。
(三) 非对外宣传部门的员工不得与媒体讨论有关公司的问题。
第十条 对外交往中的保密
(一) 所有密件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得携带离开公司办公场所;未经上级批准也不得与非公司员工谈论相关内容。
(二) 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参观,学习,应在行政总部规定接触范围内,并指定专人陪同,不准外单位人员随意进人涉密区域;
第十一条 一旦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对新进员工必须事先进行保密培训。未经保密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下列保密行为规范:
(一)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 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 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 不在私人通讯、谈话中涉及秘密;
(七)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违背公司保密制度的责任
(一)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致使公司绝密泄露的,或故意致使机密泄露的,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二)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过失致使公司机密泄露,或者故意致使公司保密信息泄露的,公司给予降级、降薪处理,造成实际损失超过10000元的,与之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本款规定中所指的实际损失,包括给公司造成的销售、商誉等损失以及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三)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三次或以上,无论是否造成泄密或实际损失,公司均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四) 阻止、举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行为的员工受到打击报复,或者故意透露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打击报复者降职、降薪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受打击报复者造成身体伤害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过失致使保密信息泄露的,给予降薪处理
(六) 其他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的行为,公司给予警告,并可同时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七) 公司按照本守则第十五条给予阻止、举报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员工的现金奖励,应由该受举报、阻止的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实施人赔偿公司,公司可以直接从实施人的工资中扣减,工资不足以抵扣的,公司有权向实施人索赔。
第十五条 对保密工作做出贡献,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绝密的行为,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阻止并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加薪一级并一次性现金奖励不低于3000元。
(二)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机密的行为,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3000元。
(三)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绝密、机密的行为,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2000元。
(四) 发现他人丢失、泄漏或出卖公司保密信息的行为,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1000元。
(五) 其他对保密工作所作的贡献,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