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全资子公司章程

黄飞

  法人全资子公司章程

  第一条 XX企业集团是以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规定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区别

  全资子公司制正好与内部公司制相反:全资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法人,但却只有事业部制的权限。全资子公司的考核方式是利润中心责任制,所以全资子公司制实际上是一种事业部制。

  优缺点

  1.全资子公司的优点

  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一国市场主要有两个优点:

  第一,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标市场上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确保有价值的技术、工艺和其他一些无形资产都留在子公司。这种完全控制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减少其他竞争者获取公司竞争优势的机会,尤其是在公司以技术作为其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另外,管理者对子公司的产出和价格也可以保持完全控制。与许可和特许经营方式有所不同,子公司创造的所有利润也必须上交给母公司。

  第二,如果公司想协调旗下所有子公司的活动,全资子公司将是一种非常好的进入模式。公司可以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出发,把每个国别市场视作相互联系的全球市场的一部分。因此,拥有对全资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对于追求全球战略的公司管理者来说更具吸引力。

  2.全资子公司的缺点

  全资子公司也有两个重要的缺陷:

  第一,这种方式可能得耗费大量资金,公司必须在内部集资或在金融市场上融资以获得资金。然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获得足够的资金往往非常困难。一般来说,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能力建立国际全资子公司。然而,一国在海外定居的公民可能会发现,他们所具备的独特知识和能力是他们的重要优势(在海外设立的国际子公司非常需要这方面的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