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韩某,男,汉族。
申诉人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韩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XX号行政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第二项: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第五项: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项: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xxxx年设立xx有限公司(即申诉人)。因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人系朋友关系,申诉人在员工紧缺时,第三人到申诉人处帮忙,工作内容特定,属于劳务关系。xxx1年4月3x日1x时许,第三人在喷漆时受伤,于xxx2年6月26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伤性质与受伤经过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便草率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依据。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未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伤,严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诉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人韩某自称于xxxx年3月5日到申诉人处工作,而申诉人公司在xxxx年1x月14日才注册成立,针对第三人这种不诚实行为,被申诉人并没有经过调查,对这一情况没有核实就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且被申诉人对第三人韩某的受伤经过、受伤地点、原因、治疗时间等方面均未调查核实,没有一个调查笔录,就以此认定工伤,所以存在事实不清,没有尽到一个政府机关应当以事实依据、法律基础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而一审、二审法院也均未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判决。
2、第三人存在自伤、自残的嫌疑。
第三人韩某于xxx1年4月3x日受伤,被申诉人于xxx2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后针对第三人韩某受伤的真实经过未经实际查证便草率为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经过简述中称自己在从事喷漆工作,在下午五点至六点时许被高压油漆枪击伤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认为是工伤。但根据正常的情况下高压油漆枪应该是右手作业,假设第三人在正常的作业下被高压油漆枪所伤,被伤的位置理应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现场目击的工作人员称:第三人韩某用右手握高压油漆枪喷漆时,却伤到了右手,他们也均表示奇怪与疑问,怎会伤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规则。因此,针对第三人的受伤完全不排除自伤、误伤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没有调查核实这一真实情况便将第三人的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完全属于让申诉人公司承担全部过错,对申诉人严重不公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针对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诉人有新证据却举证不能。
因被申诉人下达的限期举证通知明确规定为15日,故申诉人的举证的时间应该为标准的法定15天,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严格执行法定期限,不能随意行政、随期行政。申诉人自xxx2年x月3日收到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后一直积极准备相关证据与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关于第三人韩某的工伤认定举证全部暂时停止,故申诉人本有的新证据即有关第三人受伤经过与事实的举证材料一直没有机会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诉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说被申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具有举证权利却又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使本有新证据的申诉人无处提交、也没有时间提交。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二、申请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虽然被上诉人因上诉人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提起民事事实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前后逻辑严重矛盾,与法不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因其做出了中止工伤认定的程序,那申诉人便理解认定为有关这一程序的所有活动都暂时停止进行了,而判决书上却称:“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岂不是前后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诉人作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中止了,而作为申诉人的xx有限公司的举证权利却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难以令人信服。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家也未对该行政行为有具体法律条文规范的情况便任意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二审法院民事、行政诉讼不分、相混淆,申诉人系标准的行政诉讼当事人。
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对于作出工伤认定书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被申诉人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故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理应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而二审法院连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无法分清的情况,随意认定申诉人系民事诉讼当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属于严重认定错误。
三、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八项,具体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违反程序,故意规避、模糊事实,所做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针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X号行政判决,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申诉人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后,便一直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却认定不需要被申诉人履行告知申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毫无法律依据可言,任意执法,严重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故意模糊事实与被申诉人沆瀣一气的行为做法,不得不让申诉人怀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
①、举证期限为x天。xxx2年x月3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期限举证通知书,xxx2年x月12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前后x天时间。
②、被申诉人未通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自xxx3年x月12日至xxx3年4月3日期间,被申诉人未告知核实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申诉人始终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准备举证。
③、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材料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最多两天时间。申诉人于xx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第三人在xxx3年3月2x日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的最后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xx3年4月1日。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从收到判决书到作出工伤认定书一共两天时间,也就是说被申诉人给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总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被申诉人没有下达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也没有下达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诉人不知道该何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何时恢复认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因此,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必然无效,应予撤销,而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根据该事实作出相应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在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随意认定,任意判决,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第X号行政判决与中院第XX号行政判决。
此致
M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 ,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 ,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 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 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 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 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x1.x6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x××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 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 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x××年,城关镇和县房管 部门将东街1x号纳入私房*改造。1x××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 ,但在1x××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x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 私房。1x××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x2.x平方米作为补留 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x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 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 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 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 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 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 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 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 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 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x××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 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 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 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 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x××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 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 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 ,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 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x××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x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 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 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 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x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 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 法权益。
此 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 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 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