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运行安全,保护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文明乘车风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共同营造文明、礼貌、安全、和谐的乘车环境。
第四条 乘客候乘公共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秩序,在公交站点自觉排队等候,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依顺序登乘,不得争抢、翻越候车栅栏、爬窗、扒车、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
(三)乘坐无人售票车在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乘坐单门公共汽车时,应先下后上。上车后主动向车厢内移动,不得相互推搡或滞留在车门处影响后续乘客上车;
(四)礼让 “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上车后,其他乘客应当主动为其让座;
(五)在车上应坐好或拉紧扶手,自行保管好随身物品。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乘坐公共汽车:
(一)醉酒不能自控者;
(二)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
(三)无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行动不便或重病患者;
(四)赤膊、赤足、穿拖鞋者;
(五)严重传染病患者;
(六)携带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者;
(七)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仿真武器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
(八)携带物品长度超过1.8米,或重量超过50公斤,或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者(残疾人随身专用物品除外);
(九)携带犬类、畜类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动物、宠物和散发强烈异味物品者。导盲犬除外。
第六条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入驾驶室、坐引擎盖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
(二)与司机闲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要求司机在非停靠站点停车上下;
(三)自行开关车门及操作其他车内安全设施;
(四)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携带物品伸出车外;
(五)编织针织品、削水果等;
(六)非“老幼病残孕”者占用“老幼病残孕”专座;
(七)携带物品占用座位或堵塞通道;
(八)躺卧、蹬踏或在座位上站立;
(九)在车厢内吸烟、饮酒、进餐、打闹、喧哗;
(十)向车内外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或有其他影响乘车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十一)在车上赌博、乞讨、卖艺、兜售商品、散发商业宣传材料和广告物品;
(十二)污损、破坏车内设备及服务设施、标识;
(十三)辱骂、殴打驾驶员、乘务员和站务员;
(十四)使用不文明或冒犯性语言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定:
(一)主动照章购票、刷卡或出示免费乘车证件,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二)乘坐无人售票车或快速公交车用现金购票时,自备零钞,自觉将钱币足额投入钱箱,禁止将残币、假币及不符合规定的货币投入钱箱(多投币不找零,任何人不得在车上或者快速公交车站出入口收取乘客票款);
(三)60-69岁老人持老年证办理IC卡半票乘车;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现役军人凭士兵证和警官证免费乘车;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车;残疾人凭残疾证或办理IC卡免费乘车;70岁以上老人持寿星证办理IC卡免费乘车;九年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凭学生证、户籍证明办理IC卡优惠乘车;
(四)未带规定的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应当照章购票;
(五)乘车IC卡因卡片损坏或余额不足时,应当主动购票;
(六)单件重量不足20公斤或单件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的行李物品可免费携带(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在车厢拥挤时,应当听从驾乘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单件重量超过20公斤不足50公斤,或单件面积超过0.3平方米不足0.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按相应的同程票价付费;
(七)车票限当次乘坐有效。因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可在司乘人员安排下免费换乘,不予退票。
第八条 乘客持无效乘车凭证、或冒用他人乘车凭证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或拒绝其乘车。对伪造、变造、倒卖乘车凭证者,工作人员应收缴其乘车凭证,并将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乘客遇下列情况可以不支付车费:
(一)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费的;
(二)不出具或者未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
(三)使用乘车IC卡的乘客遇电子读卡机发生故障无法使用。
第十条 乘客携带物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家禽须装入包装袋或筐内,不得影响车内卫生,不得影响其他乘客;
(二)携带物品应妥善保管,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自行负责,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车辆运行中,出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乘客发生疾病以及其他紧急事项时,司乘人员和乘客应当立即报警,乘客应当配合司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不得阻挠。车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司乘人员和乘客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车辆到站时,下车的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携带好自己的行李物品,依次下车。车辆抵达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十三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遗失物品,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公交工作人员处理,公安机关或者公交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登记或出具收据。乘客认领在车内遗失的物品时,应当出具身份证或相关凭证,并出具收条。
第十四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车站、车辆设施及服务设施损失的,应当按实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乘客违反本乘坐规则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责令其下车。逃票、投币不足、投假币或者冒用、伪造、涂改免费乘车证件乘车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
第十六条 乘客有权对工作人员的运营服务予以监督,对工作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在车上发生的乘务纠纷,由承运企业调查处理;对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查、调解。
第十七条 乘客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损坏车辆及车站设施,侮辱、殴打、伤害工作人员和其他乘客,使用、倒卖伪造(变造)乘车凭证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x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