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乐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聚乐会是由一群爱生活、爱聚会、爱挑战的个体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聚乐会遵行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聚乐会住所在南坪。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聚乐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聚乐会会员提供聚乐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聚乐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六条凡社会团体,承认聚乐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管委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聚乐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聚乐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管委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聚乐会的个人会员。经管委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管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管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聚乐会的活动;
(三)获得聚乐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聚乐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聚乐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聚乐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聚乐会的章程,执行聚乐会的决议;
(二)维护聚乐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为50元/年服务费);
(四)向聚乐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聚乐会管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聚乐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聚乐会管委会可接纳对聚乐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管委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管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聚乐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管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管委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管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聚乐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管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部长、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聚乐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秘书长;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管委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管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