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为×××,联系电话:×××
被告: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xxxx汽车,负责人,住所地为xx市
第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住所地为xx市xx区xx河沟中信银行大厦25楼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xx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xx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 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月××日
原告:潘,女,年 月14日生,住xx织印染厂集体xx区7栋x号,身份证
被告一:万,男,11月15日生,住市县镇xx村xxx村xx号附1x号,身份证号:,系肇事车驾驶员,联系电话:
被告二:xx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区八一大道,系肇事车所有权人
被告三: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公司,系肇事车辆保险人,住址地:象路134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具体费用以原告治疗终结、鉴定后为准;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9月4日,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赣AX机动车在市东湖区佘山路188号,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xxxx年9月6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下达xxx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承担原告医疗费及后续赔偿费用,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身体条件极大损害,对原告正常家庭生活产生严重妨碍,现原告。被告一、被告二作为侵权责任人应承担事故全部侵权责任,被告三作为肇事车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予以赔付。现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