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补助实施细则》
为促进昆明市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制定了《昆明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补助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昆明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昆明市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内外资保险业金融机构, 即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地以及税务登记在本市的内外资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其所设立的.保险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配套服务机构总部。
第三条 保险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配套服务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区域性总部及研发中心等。
第四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总部补助政策,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银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等6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8〕96号)相关规定执行,按不高于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即保险机构总部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下、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万元;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补助50万元。
(二)对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配套服务总部,按该保险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金额给予补助,即其总部注册资本在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下、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万元;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补助20万元。
(三)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在每次拨付补助资金前,市金融办对该保险业金融机构三年内注册资金投入和抽回情况进行审核,如注册资金减少,补助资金将按其实际投入的注册资金,根据上述补助标准进行适时调减;如注册资金增加,补助资金不予调增,纳入我市每年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服务部门的奖励补助范围,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五条 补助资金办理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保险金融机构,开始营业后可向市金融办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并填写《昆明市保险业金融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具体包括:
1.申请报告;
2.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设立保险金融机构的相关文件;
3. 保险金融机构提供其总部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
4.成立保险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1)申请总部补助的保险金融机构提供新设昆明总部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申请区域性或配套服务机构总部补助的保险金融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保险金融机构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区域性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二)市金融办对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补助资金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助金额标准提出意见,商市财政局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核。
(三) 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市金融办账户,市金融办在收到资金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补助资金的有效期为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年内。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得补助资金资格,收回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