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
xx搬迁户:
本局于xxxx年5月22日向你送达《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湛国土资(利用)〔xxxx〕40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坡头区政府大楼202室三柏西整村搬迁工作组签订房屋和其他附着物补偿协议,提供开户银行帐号领取补偿款,自行清理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
你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国土资源局
xxxx年6月2日
韩xx:
因你对北京xx发养殖场“10·1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 xxxx 年8月22日对你作出了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顺)安监管罚〔xxxx〕91号,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京市工商银行顺义支行,账号 xxxxxxxxxxxxxx,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至今未履行。
现告知你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机关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 联系人:李xx
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xxxx年一月三十一日
刘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3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县平等xxxx村x组):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xxxx 年 10 月 18 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周卫(医)罚决字(xxxx)第129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3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柒拾贰万玖仟柒佰零陆元(729706元)、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地址:周口市七一路西段)。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周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科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周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xx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