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刘莉莉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本守则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系统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南宁轨道交通客运票价及优惠政策按市物价局和交通运输局批复文件执行。

  (二)乘客持有效票(卡)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使用同一张票(卡)进、出闸。

  (三)乘客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票(卡)乘车;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四)乘客每次乘车有效时限120分钟,超过有效时限,乘客须按单程最高票价(出闸站与线网中可到达最远站之间的单程票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五)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出站由运营单位回收,遗失票(卡)的按照无票处理;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购票当日运营时间内前往购票站办理退票。

  (六)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票(卡)(即没有进闸记录),持单程票的以发售站为出发站支付票款,持其他票(卡)的乘客应当向车站说明出发站名称等情况,由车站按其所持票(卡)种类收取票款。

  (七)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八)持单程票的乘客可凭有效票(卡)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当次乘车发票,其他票(卡)的发票在购买、充值时一次性领取。

  (九)逾期票(卡)或票(卡)信息资料非经票(卡)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视为无效票(卡)。

  (十)轨道交通因故障或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所购票(卡)原票价退还票款。

  (十一)票(卡)已在闸机上验票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内在发售站免费办理消除记录手续。超过20分钟乘客未进站的,单程票作废由运营单位予以回收,其他票(卡)按所使用票(卡)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支付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四条 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6米。超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五条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箱(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汽油、烟花爆竹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参见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公共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靠右站立,不得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二)在站台安全线内按照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三)乘车时先下后上,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四)进入车厢后,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不得大声喧哗;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当及时退到安全线外;

  (六)列车抵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等;

  (三)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五)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非公共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

  (八)强拉、敲打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及闸机或者阻挠其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

  (九)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越过黄色安全线候车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十一)使用滑板、滑轮等器械进行滑行或者实施追逐、打闹等;

  (十二)使用明火等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电梯、车厢内进食;

  (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擅自悬挂物品;

  (四)携带犬只、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五)携带自行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以及滞留、躺卧和踩踏座椅等;

  (八)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九条 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儿童必须由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因服用酒精、药物或其他原因导致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者,车站人员可以阻止其进站乘车或要求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

  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感染期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当配合并服从运营单位为保障运营安全采取的限制客流措施;轨道交通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有违反《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守则行为、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进行劝阻,并向运营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乘客可向运营单位投诉,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投诉。乘客在投诉期间不得干扰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可依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16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