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和干部要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4、借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聚敛钱财;
5、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报酬;
6、用公款或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吃拿卡要,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8、借公款逾期不还或公款私存、长期占用公物、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
9、违反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或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私房。
二、党员和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2、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和接受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教育等名义变相旅游;
3、违反规定配备、使用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或为个人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三、党员和干部要诚实正派,奉公守法,严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不准有下列行为:
1、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2、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和在发展党员、人员聘用、人事安排等方面搞不正当交易;
3、侵占、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
4、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党员和干部要严格遵守国法、党纪、政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