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郑XX,男,二十八岁,汉族,原籍xx省xx县xx村,原住xx市xx区xx新中苑xx房,现在xx广福劳改场服刑。
申诉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0)法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原事实不符,申诉人并无行窃事实,该判决属错误判决。请求贵院发现错误,撤销原判,按实以销赃罪处理。
事实理由:
申诉人原在xx市xx区开办塑料厂,任厂长。经常在附近厂家联系收购废旧塑料业务。xx手袋厂是本人经常收购废旧塑料关系厂。该厂门卫森严,出入按制度办事,不经门卫请示领导同意,一律不得进厂。收购废料厂方均派二人以上监督过秤。未经该厂派员监督,任何人无法运走厂里废料。xxx0年2月间申诉人前往该厂联系收购边角废料,在该厂门口碰到一位工人,他问我“是否要收购废旧车头”,我说:“要看过后才能决定”。他说:“我已放在废料堆里,如合适便自行取去,每台五百元,有两台,共一千元,若不合适便算了。”过了两天,我和厂内四、五个职工一起去该厂收购废料,通过门卫请示领导同意后便进入废料厅里,发现废料堆里确有一个旧车头,用蛇皮塑料袋装着,我以为修好后总能使用,便叫梁X新一起扛上车去。当时厂里派有两个工人看住我们,他们都没有说什么。废料全部装好后当场过秤,过秤结算清楚我们才一起出厂。此次,一同去该厂收废料的有梁X新、邹X玲、朱X芳等,他们都亲见旧车头是在废料堆里的,副厂长陈X标也和我们一起进厂,也知道这件事。他们都可证实,我并没有去偷旧车头。
过了十天左右,我又带梁X新、朱X芳、谢X珍等一起前往xx手袋厂收购废料,同样在废料堆里取出一只旧车头,情况和第一次基本相同。同去的都可证实,旧车头不是我偷来的。
两部车头确是坏的,缺少很多零件,旋床、送布才、针板、压脚一概没有。因为它是坏车头,我才以为确是厂里不要的,用多少钱买来修理后出卖,能赚一点钱。该车头运回厂后,我请罗X琼给我修理,也完全可证实,车头是怎么样的。副厂长陈X标也看过这车头,他也完全可证实这两部车头都是无用坏车头。
坏车头卖主我不知道他的'姓名、住址,我听过有人叫他“阿侯”,第一次取回车头的当晚便来取钱,我共给了他一千元,以后再也没有碰见他。
该车头取回后,我请了罗X琼修理,罗X琼是到xx桥华南衣车展销部买齐零件配好的。其后,一只卖给赤岌岗杨师傅,一只卖给三角镇蔡师傅,每只四千元。
xx手袋的衣车头确是坏车头,不是我偷来的,是该厂人员放在旧废料堆里我用钱买来的,我并无盗窃行为,和我一起进厂的陈X际,运废料工人梁X新、邹X玲、朱X芳,谢X珍概行可予证实。
该厂厂长蓝X烟、李X明都是熟人,该厂任何人都不能证实该车头是我偷来的。
盗窃行为应当有时间、地点、情节、证人。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硬指我是盗窃是不公道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我的行为充其量是构成销赃罪,何况我并不知道此车头是偷来的,我总以为是厂内用坏不要的,我只是贪便宜买了来历不明的东西。
xx区法院和xx市中级法院定我为盗窃罪,判我九年徒刑是错误的,特聘请律师调查一切在场人,弄清真相。兹特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省高院查清案情,明辨是非,给予提审或指令再审,撤销原判,按实判处,洗雪冤情。
申诉人:郑xx
代书律师: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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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民事案件的申诉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审的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年内提出。申请再审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也可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