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广播电视台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委托人与被执行人xxxx高级技工学校、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执行案件(【xxx】鲁01执104号),特声明如下:
一、xxxx高级技工学校、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xx省xx市x区xx道xx号的xxx花园小区(包括土地、住宅、商铺、地下室、车库等房产及设施)。该小区土地及地上物均已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xxx年2月18日至xxx年2月17日止,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财产处分行为。
二、被执行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认其未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查封冻结房产。查封前相关各方签订合同如未经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并无法律效力。依据《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事后未取得处分权或被权利人追认的,属于自始无效,应由合同签订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根据该规定,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任何处置xx天伦花园小区房产土地的行为,均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四、xx广播电视台已经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xxx)鲁01执104号;望相关各方谨言慎行,依法配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并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相关权利。
特此声明
xxxxxx(xx)律师事务所
程xx 律师
xxx年3月24日
现就xxxx离职员工李xx和曹xx夫妻二人窃取该公司商业秘密、滥用该公司名义与你们进行交易、诋毁该公司名誉等事宜向各位客户发表郑重声明
尊敬的各位客户:本律师事务所作为深圳市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x或该公司)长年法律顾问,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所在。现就深圳xx离职员工李xx和曹xx夫妻二人窃取该公司商业秘密、滥用该公司名义与你们进行交易、诋毁该公司名誉等事宜向各位客户发表郑重声明:
一、原深圳xx员工李xx和曹xx已于xxx年4月29日离职,在离职前窃取该公司重要商业机密,侵占公司客户资源及私自窃走公司购销合同,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于xxx年5月10日注册同行业竞争的公司,欺诈该公司的客户并与其交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二人的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深圳xx公司已采取法律措施遏制事态的恶化,并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二、自xxx年4月29日起李xx与曹xx夫妇其二人已不再是xx公司员工,您与其发生的任何交易或纠纷均与深圳xx公司无关!敬告各位新老客户朋友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特此声明!
声明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