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客汽车
GB/T 3798.2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2部分:载货汽车
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
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whole motor vehicle
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3.4原厂配件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parts
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
3.5 副厂配件aftemarket parts
未经车辆生产厂家授权的车辆配件生产厂家生产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配件。
3.6修复配件refurnished parts
修复后,经过检验达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配件。
4 总要求
4.1 经营者应按照GB/T 16739.1和GB/T 16739.2的规定,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具各相应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
4.2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4.3 经营者应将主要维修项目收费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实施前重新报备。
4.4 经营者应在业务接待室等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a)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b)业务受理程序;
c)服务质量承诺;
d)客户抱怨受理程序和受理电话(邮箱);
e)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投诉电话;
f)经过备案的主要维修项目收费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常用配件现行价格;
g)维修质量保证期;
h)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业务接待员、质量检验员、维修工(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价格结算员照片、工号以及从业资格信息等;
i)提供汽车紧急维修救援服务的,应公示服务时间、电话、收费标准。
4.5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维修流程、配件采购与使用、费用结算等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