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制定了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常政规〔20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乡建设局管养范围内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的监督管理。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将此计划公布。市管处每年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市管处网站公布(更新)市级管养的城市道路名录,并在每年年初制订重点道路维修计划。
第五条新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和自来水、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信息等专业管线单位(以下统称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按照地下管线建设需求,依据工程建设规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对相交道路、地块的支管预留的容量和密度,且尽可能将该预留支管的接口设置在道路红线外侧。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七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重点道路维修计划,结合本单位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需求,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当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尽可能使道路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确需挖掘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道路的,应经市城乡建设局批准。
同一道路或同一区域范围内,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实施相应管线改造,避免重复开挖。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因地下管线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道路维修计划,每年年初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道路挖掘计划,尽可能使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确需挖掘年度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同一项目应一次性申报接管挖掘方案,(并同步实施至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挖掘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并应向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建设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材料;
(二)申请人与挖掘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
(三)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四)挖掘位置、范围的平面图(示意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管(杆)线、园林绿化等设施迁移的,申请人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建设局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行政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时,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将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管处应定期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第十二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抢修单位应立即通知市管处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三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在道路开挖前向道路挖掘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地下管位现状图。
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根据地下管位现状图,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第十四条市管处应在挖掘开工前组织申请人、挖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交底。
第十五条道路挖掘、维修应遵守以下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并接受城乡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监管:
(一)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安全标志服应保持干净整洁。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原则上采用封闭式定型的彩钢板围挡,高度在2米以上,整个封闭区域设置1~2个出入口,并做好工地出入口的保洁工作;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条件的,应由申请人向市管处提供落实具体安全措施的书面承诺。施工现场应采用设有反光标识的施工护栏临时围护,并做好工地周边区域的保洁工作,夜间作业应设置黄色频闪警示灯,护栏应做到完整、牢固、整洁。
(三)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易导致扬尘的建筑材料、裸土堆放;确需堆放的,必须进行覆盖。进行易产生扬尘的'土方施工、路面破碎、路面切缝和场地清扫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四)控制噪音污染,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开挖后的道路如需垫设钢板临时通行,钢板厚度必须在30mm以上,且钢板接触面下应铺垫橡皮条以减少噪音。
(五)各类建筑材料要放置整齐,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不得搭设材料看护棚;确需搭设的,应采用住人集装箱并保持整洁,现场应做到工完、场清、路净。
第十六条市管处应加强道路挖掘、维修工作的安全文明施工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巡查人员应及时拍照留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进行查处。
对危害公众安全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市管处可指定负责该区域道路管养的施工单位协助整改。
第十七条道路挖掘完成后,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管处报送《修复报告单》。市管处收到《修复报告单》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交接。验收合格的,市管处应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及时进行修复。开挖面积在30m2(含)以下或长度在20m(含)以下的道路一般应在5日内修复;超过上述范围的道路和水泥路面等路面,修复时限按设计、施工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