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xxx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我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因我司“xxxx”手机客户端转载了标题为《xxxxxxxxxxx》的文章存在失实之处,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和其他负面影响。我司已经删除了该文章,为消除影响,特此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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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年3月18日
特此声明:本网于xxx年11月14日转载文章《xxxxxxxxxx》,该文章标题“骗局”和行文中“骗局”二字等内容侵犯了徐xxx的名誉权。现本网诚恳向徐xxx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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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4月 10日
本公司运营的xx网娱乐频道首页于xxxx年9月13日刊登的关于向xx先生“涉黑”的报道材料未经查实,内容失实,侵犯了向xx先生名誉权并误导了广大网友。我公司已删除了上述报道,并就此报道给向xx先生造成的.负面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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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年8月24日
我公司于xxxx年4月28日在新闻板块登载了两篇名为“xx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自杀 疑因焦虑症所致”和“xx电视台总编室主任跳楼身亡或涉及财务问题”的新闻。因登载时未能对真实性予以核实,报道的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不特定公众对死者徐xx人格的怀疑与否定,给徐xx家属带来了烦恼、压力和精神痛苦,在此向徐xx家属赔礼道歉,特此声明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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