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可提出申诉;申诉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刑事申诉期限
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受理法院
刑事案件申诉,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到该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四、刑事申诉状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刑事申诉状。申诉状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案由及案号,申诉事项,申诉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受理申诉的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名或盖章,递交申诉状的日期。
五、申诉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申诉状一式三份;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一式三份,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一式三份;
(3)证据材料一份。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六、刑事申诉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1)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一般不予受理。
(2)申诉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
(3)对不符合法定申诉主体资格的,不予受理。
(4)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七、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未经原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案件,申诉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属越级申诉。对越级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函转下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经原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复查及驳回申诉后,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接访。
八、申诉效力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本身不能引起再审程序,它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作出再审的决定。因此,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效力,即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