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立足国情、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要求的思路,同时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并有助于银行等债权人提供信贷,注重如下三个“结合”。
(1)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按照基本准则,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要求。但考虑到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简化要求。比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要求小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2)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
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和银行。税务部门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征税方式、应征税额等,他们更多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银行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他们更多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提供财务报表。为满足这些主要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3)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虽适用范围不同,但为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又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为此,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相关阅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特殊规定
(1)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2)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