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写作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王明刚

  民事上诉状写作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民事上诉状文书样式供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时使用。

  上诉状,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该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书面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是享有上诉权的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凡是在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都可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具体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部分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都可以作为独立的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上诉人或者以其中的一方为被上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凡法院判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但只能作为参加之诉对方当事人的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享有上诉权的人,一般是自己通过提起上诉,行使其上诉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上诉。委托代理人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也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

  二、必须是对法律允许上诉的裁判提出上诉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所作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所作的判决。

  不得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第一审法院所作的除三种可以上诉的裁定以外的裁定;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定;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定。

  不得提起上诉的判决包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判决。

  三、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对判决是十五日,对裁定是十日,都是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法定的上诉期限一般不得变更。如果确有法定事由需要顺延的,应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期限的计算可能因各种情况而有变化。一审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法律文书的次日起分别计算,但是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收到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计算,即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而无人上诉时,该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间,从共同诉讼人中最后收到裁判书的人收到时间的次日起计算,而普通的共同诉讼,由于其为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别计算上诉期限。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诉讼,其上诉期应从最后收到裁判的代表人收到裁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四、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是当事人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法院所作裁判的诉讼文书。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某些当事人在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即表示不服要上诉,但过后又不想上诉了,还有些当事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过后又想上诉,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应采取较为慎重的'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状。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口头上诉是无效的,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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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所提交的法律文书。

  一、掌握民事上诉状的六个部分

  (1)标题:写明“民事上诉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3)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4)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

  (5)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6)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二、不要过了上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

  三、明确上诉状交到哪个法院,是否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申请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法律规定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对于特殊案件,为了担心过了上诉期,可以同时向两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另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有些“恶人”告状的案件,如现实生活中欠款已经偿还只是没有收回欠条,所谓债权人凭欠条再次起诉,以此想重复获得欠款,追求非法利益,被告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案件,对于这种恶人告状的案件,上诉人是可以“托时间”的,可在15天上诉期快到期时提起上诉,也可采取邮寄方式递交,另在交上诉期限快到时交上诉费或向法院递交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这种申请经原审法院转到上级法院,经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后,再将决定转回原审法院,这样必然使诉讼的期限长得很多,期间所谓“权利人”或者考虑诉讼之累或者经中间人出面调解,以追求最后较合理的解决。

  四、学会确定上诉请求

  实践中,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撤销”原裁判,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发回重审”,上诉人应当根据原审错误的特点及自己的上诉目的,确定上诉的具体请求。

  可以要求“依法改判”的情形:(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要求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3)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却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要求依法改判,进而可明确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可以要求发“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2)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又无法调解的;⑤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又无法调解的;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无法调解的。

  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要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原告起诉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原告上诉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