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1
原告:王某,男,汉族,1xx4年x月1x日出生,住x市南二环东段x2号x小区x号楼。手机:
被告:米某,女,汉族,1xx3年x月1x日出生,住x铁路局友谊东路家属院,手机: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二人共同财产均分;个人物品、影讯资料、证件归个人所有;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月1x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中发现被告性格、生活习惯、为人处世、对待亲人等方面差异很大;无法沟通,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婚后被告经检查(因婚前一直拒绝进行妇科检查)发现患有妇科疾病加之其心理障碍,所以,从xxxx年x月2x日至今双方之间既无亲密行为,更无性生活。从婚后不同床居住,到xxx1年x月被告离家至今,我们因感情不和实际分居已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了。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将“离婚”二字当口头禅,去年给原告母亲发短讯说“好合好散”要与我离婚(证据一),根据她提出的离婚要求,原告于xxx1年1x初起草了《离婚协议书》送交被告,但其故意拖延、不予表态,而其实际上在做着离婚准备,为达到离婚之目的,她却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的如下行动:
1、被告又将婚后家庭共同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原告方为与被告结婚,从装修新房、办婚事(含彩礼3万)已花费二十余万元,而今落个人财两空。婚前被告就将原告家的全部家具家电拉回她家,计有(海尔冰箱、松下洗衣机、东芝xx寸背投电视机、格兰仕微波炉、美的饮水机、音响x.1声道、1.x米大床、1.x米小床、床垫、沙发、茶几、得意灶具、帅康抽烟机、西贵电热水器、落地窗帘等);婚后被告于 xxx1年 x月2x日当我不在家时,将我们新婚不久的夫妻共同财物非法转移一空(证据二)至今未归,据说是分两辆车运走的,包括:汽车(钥匙、发票、产权证)及婚房内的部分家电、家具(证据三)包括原告的身份证,不知去向,被告的行为实现了其金钱至上、物质第一的价值观。
2、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被告为了达到离婚之目的,不惜采取造谣污蔑的手段,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我的名誉权和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使我非常苦恼,抬不起头、说不起话,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被告的行为充分反映了她冷漠无情、损人利已的人生观。
3、由于被告婚后对家庭极不负责的态度和其为所欲为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对我和家人(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婚前彼此不够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的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差异,既无法共同生活,更无法建立感情。且被告亦多次提出离婚。为了使原告早日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
二〇xx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2
原告:梁某,女,1xxx年3月1x日出生,汉族
住址:xx市xx区垡头XXX园3 号楼1单元X室.
电话(律师):1xxxxxxxxx
被告一: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xx区中纺街XXXXX
电话:
被告二:xxXX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丰台区马家堡路XXXXX
电话:XXXXX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求法院判决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xxXX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14x3x元、护理费x4xx元,交通费12x元,营养费xxxx元,精神损害赔偿1xxxxx元。
二、 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具体赔偿数额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后再行确定)。
三、 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眼镜损失2xxx元。
四、 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手镯损失(赔偿数额最终以评估结果确定)
五、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市xx区XXXX园XXX号楼X单元X室.的`住户,XXXX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告一,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XX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将电梯的监控、维护及保养委托给xxXX电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二,以下简称“电梯公司”)管理。
xxx2年3月3x日下午四点,原告买菜回家乘坐电梯,在原告进入电梯后按完楼层x层,电梯上行到x层后电梯门并未打开,之后电梯随即下沉,后原告拨打了电梯求救电话,一位接电话的服务人员告诉原告,她早已知道电梯已经坏了,只是还没有报修,并说一会有人来帮我开门。但电梯到达负二层后,门突然打开,迫于危险状态的原告从电梯中往外走,但刚要踏出电梯门时即被门口的台阶绊倒,导致原告摔伤。原告拨打了电梯的负责人王某电话后,被被告送往协和医院,后经过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右膝软组织伤。鼻背部轻微皮肤搓裂伤,鼻背软组织稍肿胀,鼻中隔右侧偏曲。右眼上下肿胀,青紫,皮肤擦伤。当晚原告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正骨治疗及其他治疗后即出院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二承担,同时被告二亦同意愿意愿意赔偿相应损失。原告摔伤时的财物损失为眼镜一副、手镯一个。在原告x月4日复查后与被告协商具体赔偿数额问题时,两被告却相互推诿并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作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及电梯维护部门,理应提供安全到位的设施设备及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问题的情况下,即没有封梯进行维修,又没有向业主发出警告标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在原告被困电梯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如何脱险及地下二层的地面结构现状,进而导致了原告被摔伤的严重损害后果,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时,二被告却相互推诿,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具状人:xx
xxx2年x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