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离婚起诉状怎么写

孙小飞

  最新离婚起诉状1

  原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一、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二、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GTXX出租车出卖款。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最新离婚起诉状2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相关知识

  注意细则

  一、明确目的。写离婚起诉状的目的应该是一个,就是通过让被告看了诉状之后同意与原告离婚,避免被告不同意离婚或激化矛盾。至于财产问题和抚养问题,都是其次,这两部分实际上都需要通过举证来得到法院支持。相反,对方拿到起诉状后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第一次诉请往往被法院驳回,一旦离婚诉请被驳回,则无从谈起分割财产和抚养问题。写离婚起诉状不是为了说服法官判决离婚。法官的思维是证据思维,关注当事人有无证据、证据是否充分等。没有证据的陈述在法官看来大多没有意义。如果被告在读了起诉状后愿意与原告和平离婚,那么原告委托律师写的这份离婚起诉状就成功了。

  二、要分析被告性格、尽量攻心、温和表达。被告在接到法院电话通知领取传票时,绝大多数都没有好心情。被告如果见诉状中有很多夸大攻击言词和侮辱,往往怒火满胸,往往报复性的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的第一次诉请往往铩羽而归。起草离婚起诉状之前,律师应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除了解双方感情危机的基本原因、协议离婚分歧点,也应了解被告的优缺点、嗜好、成长性格、家庭背景等细节。要分析对方之后量身定做一份诉状。不要千篇一律泛泛而谈。在离婚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陈述部分就注意尊重对方的优点、给对方留面子以促成感化。如某被告对女儿很疼爱、性格很直率但其妻子坚决要求离婚。在为女方起草离婚起诉状时我抓住这个细节写道”虽然李某某先生对女儿非常疼爱,我原也想念及孩子尚小隐忍下去,但考虑李先生的不健康不自爱的缺点难以改正,对女儿也有不利影响,故忍痛提出离婚,今后骨肉血脉亦为李某某之女,我承诺永不阻拦其父女相见”。这份诉状当时在法庭上经原告略带感情的宣读后,被告李先生当庭流泪表示同意离婚。不妨试想一下,如果我仅仅按当事人的叙说写被告的缺点,如喝酒懒散等,被告不会这样平静的同意分手。攻心为上,温和表达在离婚起诉状中非常重要。

  三、尽量不要称对方为被告,尽量相敬如宾。事实和理由部分中的'原告和被告可以用我、某某先生(某某女士)代替。现实中很多被告不理解原告被告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不理解被告并无真正的法律贬义。有些人一听说原告起诉了自己,就对“被告”这个词很敏感、甚至反感。所以律师在写起诉状时要注意尽量避免这种刺激,可直接写某某先生或某某女士。客气的写法、客气的称谓实质上表明了双方已经非常疏远,可谓相敬如宾。

  四、离婚的决心写清楚。很多被告总以为原告起诉离婚是一时情绪化行为,所以往往不屑一顾。那么律师代写诉状时要充分表达决心,如“我作为人到中年的女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考虑离婚。既然已诉请法院,就说明我的离婚决心不可能再有任何更改,亦请某某先生对此有清醒认识,放弃还有和好的幻想,,,,,,”

  五、一般情况下不要写没有证据印证的事情。现实生活夫妻很多矛盾都是小矛盾,缘分耗尽往往是小矛盾累积。轻微的拉扯打架很难被认定为家暴,即便对方再好吃懒做,原告也往往没有证据证明。一旦原告在诉状中不加思考写下被告这些斑斑劣迹,被告往往恼羞成怒,采取偏激对抗性答辩。我认为,一般情况下不要写没有证据印证的事实理由,尽量顾全对方面子以争取协商解决问题。当然,如果原告坚持要写、或有取证线索可能情况下,律师还是要灵活的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机械。

  六、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表达。我一直建议原告,即使自己出于生活考虑不想争取孩子抚养权,也要在诉讼请求中争取孩子抚养权。尤其是女性当事人,我更要提醒她们注意这个问题。传统世俗文化中,不要孩子的父母(尤其是女人)易为世俗非议。现实中有些女性出于经济窘迫或再婚考虑,不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我一般建议在诉状中还是表达想要孩子的诉请。这是一种诉讼技术策略,更为今后孩子与母亲互动感观考虑。同时在诉状中对探视万体要略带一笔,即表达自己会保障探视权,以免被告狐疑。

  七、诉讼费用问题。如果双方没什么财产分割,原告又是男方,我往往建议男方在诉讼费用问题上表达主动承担。即“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八、不能挑拨是非激化矛盾。婚姻中双方发生矛盾很多时候是情绪化的言词碰撞,并无大是大非的问题。律师如果当事人的情绪感染下笔轻议是非,此为大忌。律师不要稀里糊涂的听当事人说什么就写什么,更不能夸大案情。我见过一个律师在开庭时被男方当事人追着打,就是因为他在诉状中按女方的意思把男方写成了一个花心大萝卜和无业无赖(其实又没有证据!),结果在开庭宣读诉状的时候激怒了男方,场面无法收拾。

  九、不能糊涂自认。律师如果在诉状中有对自己客户不利的自认表达,那是令客户很难原谅的。糊涂自认的表达往往是客观事实,却不能不小心的技术处理甚至隐藏。一个律师如果下笔只管痛快,不注意哪些表达对客户不利,那将等于将胜诉奉送对方。我见过一个律师写的诉状,律师说自己客户和女方已经分居两年。其实他们在分居前,女方已经掌握了男方有股票50万元的证据。我作为女方律师,一直担心如何证明分居问题,因为法院要分割这50万元的前提是双方已分居其财产没有混同。律师都知道,证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不容易,结果我一看到对方律师写的起诉状,真是拍案叫绝,因为无需我举证即可拿下这场诉讼、实现我客户目的。在开庭时我提出这个自认问题时,对方当事人那双愤怒的眼睛几乎要把他律师“吃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