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李xx 女 xxx年3月25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民权北七街4xx
原 告:李xx(二原告系姐妹) 女 xxxx年8月1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沙龙南街xxx 二原告电话 xxxxxxxxxxxx
被 告:董xx 女 xxxxxxxx年11月2日出生 汉族 系大商退休职工
现住址:xx市沙xx区xx街xx号x 电话:xxxxxxxxxxxx
第三人:辽宁省xx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xx 系公司负责人 电话:xxxxxxxxxxxx
住所地:xx市沙xx区西北路xx号
诉 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 实与理 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xx年代,原告之父李连成在第三人处(原辽宁省xx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沙xx区xx街xxx号xxx”)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xxx年)。xxx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沙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年七月十六日
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住所地:xx
被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经常居住地:xx
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
1、 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抚恤金5万余元;
2、 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房屋补贴2万余元;
3、 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银行存款3万余元;
4、 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xx遗产无锡市xx新村xx号xx室房屋产权;
5、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xx即原告的母亲于xxxx年3月21日死亡,xx死亡后,其遗产未作分割。被继承人xx即原告的`父亲于xxxx年11月17日死亡。
两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亲xx。xx已于xxxx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xx。
被继承人现留有遗产:银行存款3万余元、房屋补贴2万余元、抚恤金5万余元、无锡市xx新村112号302室房屋一套等。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对上述遗产进行处分。
依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双方依法均等继承,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上。
此致
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