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园业主委员会工作章程
一、根据《当代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章程。
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代表大会依授权做出的决议,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业委会在业主表决和业代会决策授权
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委会宗旨: 业委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接受业主大会、业代会、监事会和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工作章程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四、业委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业委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对业委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委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
业主不得抵制业委会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委会的正常工作。
五、业委会以集体名义行使权力,履行下列职责:
1、 在非换届选举年,主持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的实施情况;
2、 根据业主大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决议;
3、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 根据业代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委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代会决定;
5、 根据三会联席会议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章程》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和业代会决定;
6、 根据三会联席会议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7、 根据三会联席会议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8、 根据三会联席会议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物业专有人决议;
9、 根据三会联席会议的提议,拟订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议;
10、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代会决定;
11、提请业代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12、审核、批准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年度、月度以及临时预算、决算报告;
13、审核、批准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管理合同;
14、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1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秩序维护,保证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16、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通知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7、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18、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19、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代会决定;
20、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21、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22、建立业委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23、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代会的决定、决议;
24、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5、按规定建立业委会信用信息;
26、不得以业委会名义从事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监督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六、业委会出现非正常情况时,由业代会代行其职权,直至选举出新的业委会。业委会应在业代会决定代行其职权之日起7天内向业代会召集人移交公章、财务资料及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