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2、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卡、腰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打杂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三)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对相对人开始检查或调查时要敬礼。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公路执法时,要使用符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标志和示警灯式样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在检查车辆时,还要遵守以下两个必须:
(一)必须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在来车相距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六)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七)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八)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九)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河南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河南省公路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章,收取路产损坏赔偿金或处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执法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