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村社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社区志愿者是村民参与的民间志愿团体。 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民服务,以社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理念,广泛开展“一帮一”、邻里互助、困难援助、志愿共建等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围绕“亲民、便民、利民、助民”为服务宗旨,动员社会成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互助活动,以服务社区广大群众为重点,打造社区互助平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村民委员会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点设在本村。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弘扬社区居民互助为主体,在社区实现零距离关爱,活动内容有尊老服务、帮困救助、家政服务、矛盾调解、妇女维权、农民务工指导、残疾人康复指导、计生咨询、环境卫生管理、文体活动开展、科技信息咨询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皆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建设;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加入本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过协会通过,并登记入册,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活动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保护环境卫生;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建议性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离会应向本会提出退会申请,经本会研究同意,方可离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作告诫或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在此村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议事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有: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紧急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 产生。其职权有: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主持日常活动和实施计划; (二)筹备、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制定、修改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筹备组提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替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长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的,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办事人员由理事会提名,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 (二)在本社区或本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业务能力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包括资金和财产,其来源有: (一)各界捐赠; (二)政府部门扶助; (三)经批准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一切属于本会购置的公共物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金及收入只能属于本会开展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严格财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执行审批制度,一切开支必须有会长或一名副会长、经办人、保管或验收人等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凡在五十元以上的开支和大宗购置,经协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本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金,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村村民委员会和上 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适当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决权属本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已于2007年11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