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潘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潘某一,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x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xx市某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顾某共同出资购买xx市某房屋一套【产证号:号】,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顾某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顾某,女,生于 年 月 日,居住 路 弄 号 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 ,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顾某于xx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某
xxx年五月二十日
原告: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 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号xxx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1xxxx年12月4日出生,于xxx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xxx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xx号xx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