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1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要求xxxx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告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x亿元及其利息人民币xxx.x万元(暂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月xx日止)一案已于xxxx年x月xx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受理立案。因被告在答辩期间先后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闽初字第xx号裁定书和(xxxx)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xx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xxxx年xx月,经xx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指定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案件受理情况公司已进行披露,详见刊载于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日和xxxx年xx月xx日《xxx券报》、《xx时报》和xxxx的《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xxxx-xx)、(xxxx-xx)和(xxxx-xx)。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本公司与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xx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原xxxx信托投资公司xx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xxxx复兴东路营业部)签订了《开户协议书》(股东账号:Bxxxxxxxxx;资金账号:xxxxxxxx),并存入人民币x亿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xxxx年,因xx证券拒绝本公司提取该笔保证金,本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xxxx年x月xx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xx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随后,xx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xxxx年x月xx日,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告x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一案,因被告xxxx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且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鉴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案的审理有影响,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上述事项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见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日、xxxx年xx月xx日和xxxx年x月xx日《xx证券报》、《xx时报》的《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xxxx-xx)、(xxxx-xx)、(xxxx-xx)和《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xxxx-xx)以及公司xxxx年--xxxx年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近年来,本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与本案承办法官及相关政法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经法院协调,本案于xxxx年x月xx日进行了新一轮庭前证据交换。xx月xx日,经向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核实,本案已进入恢复审理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在编制xxxx年度会计报表时将上述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其他货币资金转列为其他应收款,并按账龄计提了xx,xxx,xxx.xx元的坏账准备。xxxx年度本公司按个别认定法对上述款项的年末账面净额xx,xxx,xxx.xx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但因本次诉讼结果如何无法判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正面影响的具体金额无法判定。
特此公告
x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xxx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xxxx年x月x日,xx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来的(xxxx)揭普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海彬归还借款本金x,xxx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情参见xxxx年x月x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xx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xx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xxxx-xxx)。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xxxx年x月xx日,公司针对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海彬归还借款本金x,xxx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在上诉过程中,公司收到上述诉讼案件原告张海彬致公司的免除担保责任确认书,表示在上述诉讼案件中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主张公司在相关案件中的保证担保责任。详情参见xxxx年xx月xx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xx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xx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xxxx-xxx)。
xxx年x月xx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揭中法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xxxx)揭普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xxxx)揭普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xx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蔡开坚、蔡冰、xx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x元、保全费xxxx元,合计xxxxx元,由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xx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蔡开坚、蔡冰、xx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xx元,由张海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司无须承担涉案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xx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