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xxxx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XX119820619XXXX,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中路41号XX新村26幢40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男,xxx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XX119860225XXXX,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XX号,(户籍所在地:xx省蚌埠市郊区XX乡XX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9月14日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XX身体,赔偿原告人吴XX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1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XX在XX市XX区XX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XX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XX拳打脚踢,使用凶器“U”型锁打击原告人吴XX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XX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XX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XXXX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XX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XX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 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XX市XXX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X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XX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XX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10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2
办案人: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xx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xx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 3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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