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 、 、 全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为: 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于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亏按成员的出资额返还或承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牛羊饲养、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饲养的牛羊;引进推广与牛羊饲养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盈余,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的盈亏,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及交易量,共同承担。
第七条: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本社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分配给成员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本社全体设立人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的服务生产经营
(三) 按照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财会报告及其它
(五) 对本社提出批评和提议
(六) 三人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大会
(七) 按照章程,自由、自愿提出退社声明。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资占总额30%的成员和理事长享有2票的表决权(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和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按章程向本社出资。注:当本社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加大出资额。
(三) 积极参加本社的各项科技业务(并引导新品种、技术向本社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成员共同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拖欠出资额,或抵销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 本社均为农民成员,农民成员占成员部额 %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四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
(二) 丧失行动能力
(三) 死亡的
(四) 违法犯罪的
(五) 损害本社利益的
第十五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终结账的六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资格终止的,在该社的年度决算三个月内按本社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退还其应得的盈余,如本社亏损则在该成员的出资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若成员死亡的,由其法宝继承人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继承资格。
第十七条:损害本社利益或其它原因被本社除名的成员,应对本社作出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其它成员
(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 决定成员是否增加或减少出资额
(五) 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六) 审批财务和盈亏处置方案
(七) 决定聘用人员及薪酬
(八) 审议发展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理事长、理事会等成员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时,应在十五日内召开,且出席人数就达到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决议的事项,应经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一名,为法宝代表人,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有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开成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聘用人员聘书
(四) 代表本社签定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成员为四人,对本社的发展负责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
(二) 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提交成员会决议
(三) 制度、预算、决算、盈余亏损,分配弥补方案
(四) 决定发展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处理方案
(五)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案、投资方向、发展规模并提交大会审议。
(六) 理事会对理事长及成员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社监事一名,对本社的发展和财务管理负责监管和督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对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处理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社按实际经营盈亏、亏损记载于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中,本社实行每月公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 成员出资
(二) 经营盈余
(三) 国家扶持资金
(四) 他人捐赠
(五) 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库房、土地、养殖场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十八条: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应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九条:为实现发展目标须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讨论通过,每个成员应按调整后的出资额出资。
第三十条:本社按国家补助,他人捐赠,在解散,破产时不得作为剩余财产分给分配给成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在年终结算盈余部分,按出资额比例分配给成员,不愿领盈余的记入个人账户,充作出资额,亏损部分则在出资额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以随时审核财会帐薄。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的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合并决议作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确定债务存续或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分立时,分割本社财产,通知债权人商讨确定清偿事宜。
第三十五条:有出现下列情形,成员会决议后。报登记机关解散
(一) 本社少于五名成员
(二) 成员会决议解散
(三) 本社分立或与他社合并,需要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经营
(五) 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解散情形发生十五日内,由成员会决议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清算的,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成员的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农民成员交易欠款
(二) 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三) 所欠税款
(四) 所欠其它债务
(五) 归还成员出资
(六) 第三十九条: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布的事项,采取成员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方能修改本章程,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