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xx县蒋xx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工业区新桥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省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xxx年5月15日(x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xxx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xxx的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xxx装载机起租日期为xx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xxx起租日期为xx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xxx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xxx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xxx年4月20日——xx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xx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xxx年6月18日——xx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xx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xxx年6月18日——xx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x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xxx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x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xxx所欠三个月租金,xxx所欠三个月租金及xxx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x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人:刘xx,男,xxx年2月生,汉族,家住xx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
被申诉人:xx省xxx市xx公司xx县分公司(原xx县电信局)
住址地:xx县城关镇行政中段
负责人:阮xx
申诉人刘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目的:
请求法院依法撤消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维持xx县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诉理由: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被xx县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诉人(xx公司)处工作,被申诉人已经接收,且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平等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应予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xx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错误的,且严重的损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理由如下:
一、(1)xxx市中级人民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士兵就安置问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关系。这更认定了这两部法律是在维护国家稳定的前提下制订的,且更能说明其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省xx公司xx县分公司没有与刘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与这两部法相违背的。(2)、就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事,我相继走访了xx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总局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巡回合议庭。三个部门都认定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证据)。
二、原告说没有接到xx县等有关部门安置刘xx的任何文书,也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xx县有关部门已经把安置刘xx的全部文书交给他,单说xx县xx公司自己在xxx年8月2日所下发的《xx县电信局关于印发复退军人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说明该单位已收到xx县有关部门安置刘xx的全部文书。并已实施了接收行为。在内部文件已讲明全局98年退伍电信职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计五人。(现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该单位上班)且在该文件第3页考试名单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刘xx。在文件中充分说明了xx公司已经接收并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被申诉人提出劳动争议已超出时效这更是无理强辩三分理,
刘xx于xxx年3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在这之前刘xx从没间断找该单位领导,刘xx最后一次找该单位领导的时间xxx年2月21日,因此刘xx没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认为xx县人民政府xxx年9月2日下发的“xx政(xxx)64号文件,是单方行政干预行为,是错误的。我认为xx县人民政府xxx年9月2日下发的xx政(xxx)64号文件是正确的,xx县人民政府所下达的文件是依据《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下达的文件精神办理的,而xx省政府、省军区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所做出的指示办理的,也就是说xx县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因此我认为xx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国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导。再者,xx县人民政府并没有随意增加安置名额,这都是该单位自愿的。在当年xx县人民政府召开退伍军人安置大会时,该单位主管人事领导郭庆娃参加。他也没表示异议、而且会后还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抄走了当年退伍的四名退伍军人名单。并按排了申诉人上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xx政64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对于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主管部门,由安置办予以协调,如协调无效,安置办可直接对接收单位按指令性计划强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xxx)67号文件,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经报请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少接一人向县政府缴纳3-6万元的转移资金”。但xx县xx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交纳有偿转移费3-6万元。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政府没有随意增加名额,也没有单方行政干预,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职能行为。二审裁定应予撤消重审,请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满意的答复。
申诉人:刘xx
xxx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