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参考)

马振华

  刑事申诉状(参考)

  申诉人:张××,女,××岁,汉族,河北省卢县人,××文化,捕前系天津市××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申诉人因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xxxx)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判决认定申诉人系对被害人林×调戏行为不满而产生杀人之念,造成被害人身中二十余刀而亡,并不存在防卫目的,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诉人与被害人素无交往,根本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xxxx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应邀前来向申诉人解释申诉人男友李××之事,见李××不在,被害人遂起歹意,对申诉人进行调戏并欲行强奸。为免遭不法侵害,申诉人借口到另一房间喝水,顺手藏起一把小宝剑。出来后被害人欲再行调戏,申诉人欲行反抗,但不是被害人的对手。无奈之下,申诉人用小宝剑将被害人刺伤,被害人被刺伤后,凶相毕露,申诉人为避免被害人继续伤害,情急之中不知所措,连续捅了被害人几剑,制止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申诉人的遭受伤害的事实来看,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原审判决将申诉人行为单纯地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忽视了申诉人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也有不当。

  二、原判决量刑畸重。

  由于对本案的定性错误以及适用法律的不当,原判决对申诉人作出的判决量刑过重。从本案来看,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申诉人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构成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加之犯罪后申诉人主动投案,应视为自首,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原判决忽视了这两点,进而导致了量刑

  的畸重。基于以上情况,申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并依法改判。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相关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的范围主要有:

  (一)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于他们对案件最了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也是较清楚的。如果他们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有权用申诉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是再审材料来源的最重要方面。

  (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比较了解,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般也较了解,如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也可提出申诉,这是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在司法实践中,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反映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主动对案件进行复查等都可以发现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这也是再审的另一个材料来源。

  虽然申诉的请求可以引起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发生诉讼的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但它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案件重新审判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申诉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审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而且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才能对案件重新审判。所以,申诉不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时,才能依法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