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起诉状

张东东

  保险纠纷起诉状1

  原 告:叶某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某保险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0707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66287元,车辆牵引费2600元,评估费182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3月12日下午17时30分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沪 轿车沿 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 路出口时,遇案外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沪 轿车以及案外人王某 驾驶车牌号为 公交客运车沿 路自东向西行驶,三车不幸发生碰撞,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某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因原告车辆整车损坏严重,不得不接受牵引,用去车辆牵引费2600元。其外,原告分别向案外人李欢赔偿车辆维修费9100元,向案外人王银萍赔偿车辆维修费800元。

  原告所驾车辆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但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被告却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驾车辆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1820元,评估中心于xxxx年4月17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 ],物损评估意见为:车辆维修费用为56387元。

  原告认为,被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66287元[具体算法如下:9100+800+56387=66287元],支付车辆牵引费2600元,支付评估费1820元,上述费用合计70707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叶某

  xxxx年六月三十日

  保险纠纷起诉状2

  原告:xxxx,男,汉族,19xxxx年xxx月9日生,

  住所:内蒙古xxxxxxxxx

  被告:xxxx法定代表人:蹇xx

  住所:xx市西城区xxxxxxxx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费本金贰佰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至返还之日保险费用利息,暂计算到2015年5月4日为xxxxxx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份,被告原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xxxx向原告推荐一款保险理财产品,声称该理财产品到期后即能保证本金返还,又有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支付;并称被告也是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大公司,信用高,有保障。对此,原告完全相信其真实性。20xx年xx月3日,原告与被告xx签订了xxxx《保险合同》(保险单号码:xxxx,投保单号码:xxxx20 13025),保险费:xxx元,满期给付金额:xxxx元,满期日期:20xxx月13日。原告向被告二支付了xxx元保险费,被告二向原告开具了发票(编号:xxxxx)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不久,原告得知被告二根本没有资质与自己签订具有理财性的《保险合同》,另被告二原负责人xxx等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原告认为,被告二违规经营,存在重大过错,对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一应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决。

  此致

  xx市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避免保险合同纠纷,投保前需牢记这5方面

  Step1

  一定要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Step2

  保险不是为了“赚钱”,最基础功能是保障

  时下理财观念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部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还有些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

  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Step3

  守规则!切记如实告知别隐瞒

  据统计,目前一半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还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车主变更要及时更改,否则合同视为无效。还有的机动车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是营运车辆,出险后造成理赔纠纷,因为营运车辆的保费与私用车辆的保费是不一样的。

  Step4

  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

  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有些市民购买的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Step5

  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目前,我国市民对于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